来自公共养老金的特别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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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1002684 更新日期令和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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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养老金领取者的公职养老金等杂所得相关的市级税收和都民税,由养老金保险人(与养老金所得相关的特别征收义务人)在养老金发放时通过扣除方式进行征收(特别征收)制度。

适用对象

对于符合条件的人,我们会在每年6月发送的“市政居民税・都民税纳税通知书”中通知特别征收的税额等。
符合以下1到4项的人员将被视为符合条件。

  1. 65岁以上的人
  2. 有纳税义务的人
  3. 去年已经领取公共养老金等的人
  4. 在该年度的第一天(4月1日)领取养老金等的人

但是,以下条件中任意一个符合的人不在对象之内

  • 年金基础养老金等年额低于18万日元的人
  • 未被特别征收长期护理保险费的人
  • 特别征收税额(注1)超过老年基础养老金等的年额的人

(注1)特別征收的对象是市政居民税、所得税、长期护理保险费、国民健康保险税、后期高龄者医疗保险费总额

从公共养老金中特别征收的市政居民税和都民税是什么?

来自公共养老金的特别征收税额仅限于与公共养老金等杂所得相关的税额。此外,个人选择缴纳方式的意愿不被允许。
另外,除了公共养老金等杂所得外,还有其他所得相关的税额的人,根据其所得的内容和情况,

  1. 普通征收
  2. 从工资中扣除的特别税款
  3. 来自公共养老金的特别征收

有三种方法,或者可以组合(并用)进行提交,请注意。

注意:即使有多种征收方式,也会进行计算,以避免税额的重复支付。

从公共养老金中进行特别征收的方法

(一)从今年度开始将进行特别征收的人(包括前年度特别征收已停止的人)

交货期・征收月 6月(第一期)・8月(第二期) 10月・12月・2月
征收方式 普通征收 来自公共养老金的特别征收
征收税额 公的养老金等杂所得相关的年税额的四分之一 公的养老金等杂所得相关的年税额的六分之一

(1)从前年度开始继续进行特别征收的人・特别征收第二年及以后

交货期・征收月 4月、6月、8月 10月・12月・2月
征收方式 来自公共养老金的特别征收(注释:临时征收) 来自公共养老金的特别征收(本征收)
征收税额 前一年度的公共养老金等杂所得的年税额的六分之一 (从公的养老金等杂所得的年税额中扣除到8月的征收税额后的金额)分成三份

临时征收税额

关于临时征收税额(4、6、8月的征收税额)的计算方法,“相当于前年度公的养老金等所得税额和均等税额的合计额(养老金部分年税额)的一半”
因此,每次的临时征收税额=前年度公的养老金等所得的年税额÷2÷发放次数(3次)

市政居民税和都民税从公共养老金中特别征收的例子

(N年度的年税额为5万4000日元,N+1年度的年税额为9万日元的情况下)

年度 年税额 临时征收税额
(4月)
临时征收税额
(6月)
临时征收税额
(8月)
本征收税额
(10月)
本征收税额
(12月)
本征收税额
(2月)
N年度 54,000日元 15000日元 15000日元 15000日元 3000日元 3000日元 3000日元
N+1年度 9万日元 (一)9000日元 9000日元 9000日元 (罗)2万1000日元 21000元 21000元
N+1年度的临时征收税额

54000元(N年度年税额)÷2÷3=(イ)9000元

N+1年度的本征收税额
  • 9万日元(N+1年度年税额)-(i)9000日元×3=6万3000日元
  • 63000日元÷3=(罗)21000日元

特别征收中止的情况

从公共养老金开始特别征收后,如果发生税额变更、转出到其他市区町村或养老金停止支付等情况,特别征收可能会中止并切换为普通征收。

关于日本养老金机构发送的“养老金汇款通知书”

养老金发放时由日本养老金机构发送的“养老金汇款通知书”中记载的下下个月(下次)以后的个人居民税额金额,假设与本月(此次)相同。

关于正确的决定金额,请务必通过市政府发送的“市政居民税・都民税纳税 税额决定通知书”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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