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公的年金的特別徵收
公的年金受給者的公的年金等雜所得相關的市・都民稅,由年金組(年金所得相關的特別徵收義務者)在年金支付時透過天扣方式徵收(特別徵收)制度。
適用對象
對象人員每年6月會收到「市民稅・都民稅納稅通知書」,告知特別徵收的稅額等。
符合以下1到4所有條件的人士為對象。
- 65歲以上的方
- 有納稅義務的人
- 前年中有領取公務年金等的人
- 在該年度的第一天(4月1日)已經領取老年基礎年金等的人
不過,以下的條件中任何一項符合的人不在對象之內。
- 年金基礎年金等的年額低於18萬日圓的人
- 未被特別徵收長期照顧保險費的人
- 特別徵收稅額(注1)超過老年基礎年金等的年額的人
(注1)特別徵收的對象為市・都民稅、所得稅、長期照顧保險費、國民健康保險稅、後期高齡者醫療保險費的總額。
從公的年金中特別徵收的市・都民稅是什麼?
公的年金的特別徵收稅額僅限於公的年金等雜所得的稅額。另,個人自願選擇的繳納方式不被允許。
此外,除了公的年金等雜所得外,還有其他所得的稅額的人,根據其所得的內容和情況,
- 普通徵收
- 從薪資中扣除的特別稅
- 來自公的年金的特別徵收
有三種方法,或是以其中任一種組合(併用)來提交,請您留意。
注意:即使有多種徵收方式,我們也會計算以避免稅額的重複支付。
公的年金的特別徵收方法
(一)從今年度開始特別徵收的人(包括前年度特別徵收已停止的人)
繳款期限・徵收月份 | 6月(第一期)・8月(第二期) | 10月・12月・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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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方法 | 普通徵收 | 來自公的年金的特別徵收 |
徵收稅額 | 公的年金等雜所得相關的年稅額的四分之一 | 公的年金等雜所得相關的年稅額的6分之一 |
(1)從前年度開始持續進行特別徵收的人・特別徵收第二年及以後
繳款期限・徵收月份 | 4月・6月・8月 | 10月・12月・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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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方法 | 來自公的年金的特別徵收(註釋:暫時徵收) | 來自公的年金的特別徵收(本徵收) |
徵收稅額 | 前年度的公的年金等雜所得所需繳納的年稅額的六分之一 | (公的年金等雜所得所需的年稅額減去8月分的徵收稅額後的金額)各佔3分之一 |
暫定徵收稅額
暫定徵收稅額(4・6・8月的徵收稅額)的計算方法為,「前年度分的公的年金等所涉及的所得稅額與均等稅額的合併額(年金分年稅額)」的2分之1相當的金額」。
因此,每次的暫定徵收稅額=前年度的公的年金等所得所涉及的年稅額÷2÷發放次數(3次)。
市・都民稅的公的年金特別徵收的例子
(N年度的年稅額為5萬4000日圓,N+1年度的年稅額為9萬日圓的情況下)
年度 | 年稅額 | 暫定徵收稅額 (4月) |
暫定徵收稅額 (6月) |
暫定徵收稅額 (8月) |
本徵收稅額 (10月) |
本徵收稅額 (12月) |
本徵收稅額 (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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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年度 | 54,000日圓 | 15,000元 | 15,000元 | 15,000元 | 3000日圓 | 3000日圓 | 3000日圓 |
N+1年度 | 9萬日圓 | (一)9000元 | 9000日圓 | 9000日圓 | (ロ)21000元 | 21,000元 | 21,000元 |
N+1年度的暫時徵收稅額
54000円(N年度年稅額)÷2÷3=(イ)9000円
N+1年度的本徵收稅額
- 9萬元(N+1年度年稅額)-(イ)9000元×3=63000元
- 63000円÷3=(ロ)21000円
特別徵收中止的情況
自公年金開始特別徵收後,若發生稅額變更、轉出至其他市區町村或年金停止支給等情況,特別徵收可能會中止並切換為普通徵收。
關於由日本年金機構寄送的「年金振込通知書」
年金支給時由日本年金機構寄送的「年金振込通知書」上所記載的翌翌月(下次)以後的個人住民稅額金額,假設與本月(此次)相同的金額被記載。
有關正確的決定金額,請務必查閱市府寄送的「市民稅・都民稅納稅 稅額決定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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