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城市特例的不动产税等特例措施
关于地方税的特别措施,国家统一规定的内容可以由地方自治体自主判断,并通过条例决定的机制“地区决定型地方税制特别措施(通称:我们城市特例)”已被引入。
稲城市根据稲城市市级税收条例,规定了如下的课税标准特例比例等。
与公害防止设备(污水或废液处理设施)相关的税收标准特例措施
- 税目
- 不动产税(折旧资产)
- 特例比例
- 三分之一(税务科的特例措施)
- 获取时间
- 从令和6年4月1日到令和8年3月31日
- 目标资产
- 与水质污染防止法相关的污水或废液处理设施(仅限新建)以及适用临时排水标准的经营者所获得的处理设施
- 法律依据
- 地方税法附则第15条第2项第1号
与公害防止设备(下水道除害设施)相关的税收标准特例措施
-
税目
- 不动产税(折旧资产)
-
特例比例
- 4分之5(税务科的特例措施)
- 获取时间
- 从令和6年4月1日到令和8年3月31日
- 目标资产
- 根据下水道法规定,使用公共下水道的人员所设立的下水道除害设施(仅限新设)以及在令和4年4月1日以后开始供用的公共下水道的排水区域内,早于该供用开始日前在该工厂等进行业务的经营者在该工厂等设立的除害设施
- 法律依据
- 地方税法附则第15条第2项第5号
关于电力经营者采购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特别措施法规定的认证发电设备等的税务科标准的特例措施
- 税目
- 不动产税(折旧资产)
- 特例比例
-
- 太阳能发电设备(1,000千瓦以下):1/2(税务科的特例措施)
- 太阳能发电设备(1000千瓦以上):12分之7(税务科的特例措施)
- 风力发电设备(20千瓦以下):12分之7(税务科的特例措施)
- 风力发电设备(20千瓦以上):1/2(税务科的特例措施)
- 水力发电设备(5,000千瓦以下):三分之一(税务科的特例措施)
- 水力发电设备(5000千瓦以上):12分之7税务标准的特例措施)
- 地热发电设备(1,000千瓦以下):1/2(税务科的特例措施)
- 地热发电设备(1000千瓦以上):三分之一(税务科的特例措施)
- 生物质发电设备(10,000千瓦以下):三分之一(税务科的特例措施)
- 生物质发电设备(10,000千瓦以上20,000千瓦以下):1/2(税务科的特例措施)
- 获取时间
- 从令和6年4月1日到令和8年3月31日
- 特例期间
- 3年度分
- 目标资产(太阳能发电设备)
- 不包括认证发电设备(自用)
-
目标资产(风力、水力、地热、生物质发电设备)
- 仅限于认证发电设备(用于固定价格购电制度的售电)
- 法律依据
- 地方税法附则第15条第25项
与防洪设备相关的税收标准特例措施
- 税目
- 不动产税(折旧资产)
- 特例比例
- 三分之二(税务科的特例措施)
- 获取时间
- 从平成29年4月1日到令和8年3月31日
- 特例期间
- 5年度分
- 目标资产
- 根据水防法规定,在浸水假设区域内的某些地下街等的所有者或管理者,依据该法规定的计划,设置的防洪设施
- 法律依据
- 地方税法附则第15条第28项
特定城市河川洪水损害对策法等规定的雨水储存渗透设施的税收标准特例措施
- 税目
- 不动产税(折旧资产)
- 特例比例
- 三分之一(税务科的特例措施)
- 获取时间
- 从令和6年4月1日到令和9年3月31日
- 目标资产
- 根据特定城市河川浸水损害对策法等的规定,基于获得都道府县认证的雨水储存渗透设施整备计划,为了防止浸水而取得的一定的折旧资产(储存槽、渗透井、透水性铺装等)
- 法律依据
- 地方税法附则第15条第41项
新建的服务式老年人租赁住宅的税额减免措施
- 税目
- 不动产税(房屋)
- 减免比例
- 2分之一(不动产税的减免措施)
- 获取时间
- 从平成27年4月1日到令和7年3月31日
- 减免期间
- 新建后5年度分
- 目标资产
- 根据老年人居住稳定保障法规定的服务型老年人住宅的租赁住宅
- 法律依据
- 地方税法附则第15条第8项第2款
家庭保育事业相关的税收标准特例措施
-
税目
- 不动产税(房屋、折旧资产)、城市规划税(房屋)
- 特例比例
- 三分之一(税务科的特例措施)
- 目标资产
- 获得儿童福利法规定的家庭保育事业许可的经营者直接用于该事业的房屋及折旧资产
- 法律依据
- 地方税法第349条第3项、地方税法第702条第2项
与居家访视型保育事业相关的税务标准特例措施
-
税目
- 不动产税(房屋、折旧资产)、城市规划税(房屋)
- 特例比例
- 三分之一(税务科的特例措施)
- 目标资产
- 获得儿童福利法规定的居家访问型保育事业许可的经营者直接用于该事业的房屋及折旧资产
- 法律依据
- 地方税法第349条第3项、地方税法第702条第2项
与托儿所内保育事业(使用定员5人以下)相关的税务标准特例措施
- 税目
- 不动产税(房屋、折旧资产)、城市规划税(房屋)
- 特例比例
- 三分之一(税务科的特例措施)
- 目标资产
- 获得儿童福利法规定的经营者内托儿所业务许可的人直接用于该业务(仅限于使用定员为5人以下的)的房屋及折旧资产
- 法律依据
- 地方税法第349条第3项、地方税法第702条第2项
与长寿命化相关的大规模修缮工程的公寓(分区所有房屋)税额减免措施(公寓长寿命化促进税制)
- 科目
- 不动产税(房屋)
- 减免比例
- 每户以100平方米为上限,减免三分之一(不动产税的减免措施)
- 大规模修缮工程实施期间
- 从令和5年4月1日到令和7年3月31日
- 减免期间
- 大规模修缮工程(外墙涂装等工程、地面防水工程及屋顶防水工程)完成后的下一年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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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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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后超过20年且有10户以上的公寓(分区所有房屋)
- 已适当进行过一次以上的大规模修缮工程
- 确保为适当实施有助于延长使用寿命的大规模修缮工程所需的修缮储备金
- 市政府认可的管理计划认证公寓中,自2021年9月1日起,已将修缮积立金的金额提高至管理计划的认证标准
- 在市政府的建议或指导下,进行长期修缮计划的制定或修订,并使长期修缮计划符合一定的标准
- 法律依据
- 地方税法附则第15条第9项第3款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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