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建住宅的不动产税减免(一般住宅,长期优良住宅)
关于新建住宅的不动产税减免
关于新建住宅,按照以下规定,新建后一定期间内,不动产税额将减免。
- 注意1:城市规划税不在减免范围内。
- 注意2:在土砂灾害特别警戒区域等区域内进行一定住宅建设的人员,未遵循市町村长根据《城市再生特别措施法》所做的建议而建造的特定住宅,将被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1)要求
分类 | 建筑面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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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住宅或公寓 | 50平方米以上280平方米以下 |
共同住宅(出租房) | 每个区块的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280平方米以下 |
混合住宅(包含商店等非居住部分的住宅) | 居住部分的比例超过整体的一半,并且居住部分的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280平方米以下 |
(2)减额范围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 减额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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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部分的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以内的 | 税额的二分之一 |
居住部分的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 | 以120平方米为限,税额的二分之一 |
注意:减免的对象仅限于作为新建房屋居住部分。
(3)减额的期间
住宅的层数和结构 | 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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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般住宅(b以外的住宅) | 新建后3年(长期优良住宅的情况下5年) |
b.3层及以上的中高层耐火(准耐火)住宅 | 新建后5年(长期优良住宅的情况下7年) |
所需文件和提交截止日期
为了适用减免,原则上需要提交申报表,但通常会对新建房屋进行逐步调查,并在此过程中判断是否适用,因此不需要提交申报表。
如果符合长期优良住宅的条件,请填写长期优良住宅的申报表,并附上“长期优良住宅认证通知书(复印件)”。
您可以从以下下载申报表。
本人确认措施通知
自2016年1月起,社会保障和税号制度将被引入,因此各类减免申报表新增了个人号码(个人号码或法人号码)的填写栏。此外,在提交填写了个人号码的申报表时,我们将进行身份确认(号码确认、身份确认及代理权确认)。请参阅以下相关信息,并给予配合。
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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