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城市特例的不動產稅等特例措施
關於地方稅的特別措施,國家統一規定的內容可以由地方自治體自主判斷,並通過條例決定的機制「區域決定型地方稅制特別措施(通稱:我們的城市特例)」已經引入。
稻城市根據稻城市市稅條例,規定了如下的課稅標準特例比例等。
針對公害防止設備(污水或廢液處理設施)之課稅標準的特例措施
- 稅目
- 不動產稅(償卻資產)
- 特例比例
- 三分之一(稅務課的課稅標準特例措施)
- 取得時期
- 從令和6年4月1日到令和8年3月31日
- 目標資產
- 與水質污染防止法相關的污水或廢液處理設施(僅限新設)且適用暫定排水標準的業者所取得的處理設施
- 依據法令
- 地方稅法附則第15條第2項第1號
公害防止用設備(下水道除害設施)相關的課稅標準特例措施
-
稅目
- 不動產稅(償卻資產)
-
特例比例
- 5分之4(稅務課的課稅標準特例措施)
- 取得時期
- 從令和6年4月1日到令和8年3月31日
- 目標資產
- 根據下水道法規定,使用公共下水道的使用者所設置的下水道除害設施(僅限新設)以及自令和4年4月1日以後開始供用的公共下水道的排水區域內,從該供用開始日前已經在該工廠等進行業務的業者,應在該工廠等設置除害設施
- 依據法令
- 地方稅法附則第15條第2項第5號
電力業者根據再生能源電力採購特別措施法規定的認證發電設備等的稅基特例措施
- 稅目
- 不動產稅(償卻資產)
- 特例比例
-
- 太陽能發電設備(1,000千瓦未滿):2分之1(稅務課的特例措施)
- 太陽能發電設備(1,000千瓦以上):12分之7(稅務課的特例措施)
- 風力發電設備(20千瓦未滿):12分之7(稅務課的特例措施)
- 風力發電設備(20千瓦以上):2分之1(稅務課的特例措施)
- 水力發電設備(5,000千瓦未滿):3分之一(稅務課的特例措施)
- 水力發電設備(5,000千瓦以上):12分之7稅務課標準的特例措施)
- 地熱發電設備(1,000千瓦未滿):2分之1(稅務課的特例措施)
- 地熱發電設備(1,000千瓦以上):3分之一(稅務課的特例措施)
- 生物質發電設備(10,000千瓦未滿):三分之一(稅務課的特例措施)
- 生物質發電設備(10,000千瓦以上20,000千瓦未滿):2分之1(稅務課的特例措施)
- 取得時期
- 從令和6年4月1日到令和8年3月31日
- 特例期間
- 3年度分
- 目標資產(太陽能發電設備)
- 不包括認證發電設備(自用)
-
目標資產(風力、水力、地熱、生物質發電設備)
- 僅限於認定發電設備(依固定價格購買制度的售電用)
- 依據法令
- 地方稅法附則第15條第25項
浸水防止用設備相關的稅務標準特例措施
- 稅目
- 不動產稅(償卻資產)
- 特例比例
- 三分之二(稅務課的特例措施)
- 取得時期
- 從平成29年4月1日到令和8年3月31日
- 特例期間
- 5年度分
- 目標資產
- 根據水防法規定的淹水預測區域內的某些地下街等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根據該法規定的計劃,設置的淹水防止設備
- 依據法令
- 地方稅法附則第15條第28項
特定都市河川浸水被害對策法等所規定的雨水儲留滲透設施相關的稅務標準特例措施
- 稅目
- 不動產稅(償卻資產)
- 特例比例
- 三分之一(稅務課的課稅標準特例措施)
- 取得時期
- 從令和6年4月1日到令和9年3月31日
- 目標資產
- 根據特定城市河川淹水損害對策法等的規定,依據獲得都道府縣認定的雨水貯留滲透設施整備計畫,為了防止淹水而取得的某些折舊資產(貯留槽、滲透井、透水性鋪面等)
- 依據法令
- 地方稅法附則第15條第41項
新建的服務式高齡者租賃住宅相關的稅額減免措施
- 稅目
- 不動產稅(房屋)
- 減免比例
- 2分之1(不動產稅的減額措施)
- 取得時期
- 從平成27年4月1日到令和7年3月31日
- 減免期間
- 新建後5年度分
- 目標資產
- 根據高齡者居住的安定確保法規定的服務型高齡者住宅的租賃住宅
- 依據法令
- 地方稅法附則第15條第8項第2款
家庭保育事業的課稅標準特例措施
-
稅目
- 不動產稅(住宅、償卻資產)、都市計畫稅(住宅)
- 特例比例
- 三分之一(稅務課的課稅標準特例措施)
- 目標資產
- 獲得兒童福利法規定的家庭式保育業務認可者直接用於該業務的房屋及折舊資產
- 依據法令
- 地方稅法第349條之3第27項、地方稅法第702條第2項
居宅訪問型保育事業相關的稅務標準特例措施
-
稅目
- 不動產稅(住宅、償卻資產)、都市計畫稅(住宅)
- 特例比例
- 三分之一(稅務課的課稅標準特例措施)
- 目標資產
- 獲得兒童福利法規定的居家訪問型保育業務認可者直接用於該業務的房屋及折舊資產
- 依據法令
- 地方稅法第349條之3第28項、地方稅法第702條第2項
事業所內托育中心(利用定員5人以下)相關的稅務標準特例措施
- 稅目
- 不動產稅(住宅、償卻資產)、都市計畫稅(住宅)
- 特例比例
- 三分之一(稅務課的課稅標準特例措施)
- 目標資產
- 獲得兒童福利法規定的業者內托育事業認可者,直接供應該業務(僅限於使用定員5人以下)的房屋及折舊資產
- 依據法令
- 地方稅法第349條之3第29項、地方稅法第702條第2項
針對進行長壽命化的大規模修繕工程的公寓(分區所有房屋)相關的稅額減免措施(公寓長壽命化促進稅制)
- 科目
- 不動產稅(房屋)
- 減免比例
- 以每戶100平方公尺為上限,減少三分之一(不動產稅的減免措施)
- 大規模修繕工程實施期間
- 從令和5年4月1日到令和7年3月31日為止
- 減免期間
- 大型修繕工程(外牆塗裝等工程、地板防水工程及屋頂防水工程)完成後的翌年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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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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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築後20年以上的10戶以上的公寓(區分所有房屋)
- 已適當進行過一次以上的大規模修繕工程
- 為了適當地實施有助於延長壽命的大規模修繕工程,必須確保必要的修繕積立金
- 市政府認可的管理計畫認可公寓中,自令和3年9月1日起,已將修繕積立金的金額提高至管理計畫的認定標準
- 在市政府的指導或建議下,進行長期修繕計畫的制定或修訂,並使長期修繕計畫符合一定的標準
- 依據法令
- 地方稅法附則第15條之9之3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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