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税制改革(住宅用地等的负担调整措施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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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1002658 更新日期令和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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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地方税法的修订,计算住宅用地等的不动产税和城市规划税的基础课税标准额的计算方法已被更改。

关于负担调整措施

不动产税・城市规划税原则上是以价格等作为课税标准额来计算税额。然而,对于土地,由于抑制税额急剧上升的措施等,价格等与课税标准额之间的差距(负担水平)存在差异。因此,即使是同样价格的土地,课税标准额也可能存在差异,税负可能不同。为了平衡负担水平,确保税负的公平,对于负担水平在一定水平以上的土地,抑制课税标准额,而对于低于该水平的土地,则逐步提高课税标准额。

负担水平的求法

负担水平(%)是
前年度课税标准额÷当年度评估额(×住宅用地等特例率)×100
这个公式计算得出。

修正概述

截至2011年度,对于负担水平在80%以上的住宅用地等,税负与前年度相同(保持不变),但由于税制改革,计算方法将按以下两阶段进行更改。

  1. 从2012年度到2013年度的税收
    在住宅用地等情况下,将课税标准额的提高对象的负担水平从“80%未满”更改为“90%未满”,将保持对象的“80%以上100%未满”更改为“90%以上100%未满”,并缩小保持特例。
  2. 自2014年度起,废止负担水平在90%以上的住宅用地等的固定特例,100%以下的土地将成为提高对象。

此外,商业用地等非住宅用地的暂缓特例将继续实施。

小规模住宅用地、一般住宅用地及市区化区域农地的税务科标准额的计算方法
年度 负担水平
100%以上
负担水平
90%到99%
负担水平
80%到89%
负担水平
低于80%
平成23年度以前的税基标准额的计算方法 负担水平达到100%以上的情况下…
本则课税标准额(价格×特例率)
负担水平在80%以上100%未满的情况下…
前年度(比准)税收标准额保持不变
负担水平在80%以上100%未满的情况下…
前年度(比准)税收标准额保持不变
负担水平低于80%的情况下…
前年度(基准)税收标准额+本则税收标准额×5%…〔a〕
  • 如果超过本则课税标准额的80%,则为80%相当额
  • 如果{a}低于本规则的课税标准金额的20%,则为20%相当金额
2012年度和2013年度的税基准额计算方法 负担水平达到100%以上的情况下…
本则课税标准额(价格×特例率)
负担水平在90%至100%之间的情况下…
前年度(比准)税收标准金额保持不变
负担水平低于90%时…
前年度(基准)课税标准额+本则课税标准额×5%…〔a〕
  • 如果超过本则课税标准额的90%,则为90%相当额
  • 如果{a}低于本规则的课税标准金额的20%,则为20%相当金额
负担水平低于90%时…
前年度(基准)课税标准额+本则课税标准额×5%…〔a〕
  • 如果超过本则课税标准额的90%,则为90%相当额
  • 如果{a}低于本规则的课税标准金额的20%,则为20%相当金额
平成26年度以后的税务科标准金额的计算方法 负担水平达到100%以上的情况下…
本则课税标准额(价格×特例率)
负担水平低于100%的情况下…
前年度(基准)课税标准额+本则课税标准额×5%…〔a〕
  • 如果[a]超过本则课税标准额的100%,则为本则课税标准额
  • 如果{a}低于本规则的课税标准金额的20%,则为20%相当金额
负担水平低于100%的情况下…
前年度(基准)课税标准额+本则课税标准额×5%…〔a〕
  • 如果[a]超过本则课税标准额的100%,则为本则课税标准额
  • 如果{a}低于本规则的课税标准金额的20%,则为20%相当金额
负担水平低于100%的情况下…
前年度(基准)课税标准额+本则课税标准额×5%…〔a〕
  • 如果[a]超过本则课税标准额的100%,则为本则课税标准额
  • 如果{a}低于本规则的课税标准金额的20%,则为20%相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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