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评估额证明书・公课证明书及名寄账的发行
固定资产评估价值证明(土地・房屋)
主要用途
- 注册许可税的计算
- 继承税和赠与税的计算(在路段价值区域,税务局的路段价格作为基准,但在没有路段价格的地区,以市的评估价值为基准。)
- 诉讼费用的计算
所载内容
除了登记信息外,还将记录评估金额等。
记录项目:所有者的地址・姓名、土地位置、登记地目、现状地目、地积、评估金额
固定资产税证明(土地・房屋)
主要用途
- 因所有权转移,买卖双方为不动产税的分摊提供的资料
- 抵押权人向法院申请拍卖时的附加文件
所载内容
除了登记信息外,还将记载课税标准额、税相当额、减免税额、减轻税额等。
名寄账
主要用途
- 不动产所得等的公租公课的计算(所得税申报)的资料
- 确认所有资产
所载内容
纳税义务者的地址及姓名或名称、评估金额、课税标准金额、税相当金额、土地所在、登记地目・地积、房屋所在、房屋编号、建筑面积等
注意 这不是盖有公章的证明书。
可以申请证明的人及所需文件
申请人(到访窗口的人) | 所需文件 | 可以申请的证明书等的种类 |
---|---|---|
纳税义务人本人 | 驾驶执照等(注释1) |
评估价值证明、公课证明和名寄账 |
代理人 | 委任书、同意书、代理人选任通知等(纳税义务者的印章(注释2))、驾驶执照等(注释1) |
评估价值证明、公课证明和名寄账 |
纳税管理人(向市提交纳税管理人申告书并进行登记) | 驾驶执照等(注释1) |
评估价值证明、公课证明和名寄账 |
纳税义务人为法人时的法人代表 | 法人代表印(圆形印)(注释4)或证明法人与代表者关系的文件(登记事项证明书等)、驾驶执照等(注释1) | 评估价值证明书、课税证明书及名寄册 |
纳税义务人为法人时的员工 |
法人代表印(圆形印)(注释4) 、员工证、驾驶执照等(注释1) |
评估价值证明书、课税证明书及名寄册 |
继承人 | 证明纳税义务人与继承关系的文件(户籍誊本、除籍誊本等)、驾驶执照等(注释1) |
评估价值证明、公课证明和名寄账 |
继承人代表(向市提交继承人代表登记申请) | 驾驶执照等(注释1) |
评估价值证明、公课证明和名寄账 |
继承人的代理人(非继承人代表) | 继承人的委任书等,证明纳税义务人与继承关系的文件(户籍复印件、除籍复印件等)、驾驶执照等(注释1) |
评估价值证明、公课证明和名寄账 |
破产管理人、清算人等的法定代理人 | 任命证明文件及商业登记簿副本 | 评估价值证明、公课证明和名寄账 |
拥有租赁权及其他使用或收益目的的权利(仅限于已支付对价的情况)的人 | 租赁合同等证明其权利的文件 | 评估价值证明书及公课证明书 |
诉讼的当事人或在提起诉讼时作为诉讼标的价格的计算资料而请求证明的人(注释3) | 诉状 | 评估价值证明书 |
调解申请人 | 调解申请书 | 评估价值证明书 |
临时扣押申请人 | 临时扣押申请书 | 评估价值证明书 |
临时处置申请人 | 临时处置申请书 | 评估价值证明书 |
借地非诉申请人 | 租地非诉事件申请书及租地合同等 | 评估价值证明书 |
竞标申请人 | 拍卖申请书 | 公共课证明书 |
竞标人 | 付款截止通知书及物品清单 | 评估价值证明书 |
在征税期日(1月1日)之后成为所有者的人 | 通过确认登记事项证明书、买卖代金支付收据、代金缴纳期限通知书等证明该固定资产所有者的文件或登记完成通知书等,可以被认定为所有者的文件 | 评估价值证明书及公课证明书 |
- 注释1 驾驶执照、护照、居民基本台账卡(带照片)、健康保险证、律师・司法书士・土地房屋调查士・行政书士等资格的证明文件(带照片)
- 注释2 包括有关于证明书发行等的委任内容的媒介合同等。如果合同内容发生更新或变更,则需要能够说明更新或变更的文件。
- 注释3 律师、司法公证人等
- 注释4 盖有法人代表印(圆形印)的不动产税证明等申请表或委任状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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