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稅制改革(住宅用地等負擔調整辦法的修訂)
更新時間:2013 年 11 月 20 日
由於地方稅法的修改,計算固定資產稅、住宅用地等城市規劃稅的計稅基數的計算方法發生了變化。
關於負擔調整措施
一般而言,財產稅和城市規劃稅是以價格為徵稅標準計算的。但是,關於土地,由於採取了抑制稅額急劇增加的措施,價格等與標準稅額之間的距離(負擔水平)存在差異。因此,即使價格相似的土地也可能有不同的稅基和不同的稅負。為平衡負擔水平,確保稅負公平,對負擔水平在一定水平以上的土地,降低稅基,對負擔水平較低的土地,逐步提高稅基。
如何找到負擔水平
負擔水平(%)為
上一年課稅基數 ÷ 年度評估價值(×住宅用地等優惠稅率)×100
可以使用公式來計算。
修訂大綱
在2011年徵稅之前,負擔水準達到80%或以上的住宅用地的稅負與上一年(遞延)相同,但由於稅制改革,計算方法將在以下兩個階段發生變化。
1 2012年度至2013年度的應稅住宅用地等,稅基金額增加的負擔水平的“80%以下”將減少為“90%以下”,“80%以下” 100%以上”將予以延期。我們將“90%以下”改為“90%以上且100%以下”,並減少延期的特殊規定。
2 從2014財年起,取消對稅負水準90%以上的住宅用地的特別免稅,對稅負水準低於100%的土地進行增加。
此外,商業用地等非住宅用地的延期例外將繼續存在。
年 |
負擔水平 超過 100 |
負擔水平 90% 至 99% |
負擔水平 80% 到 89% |
負擔水平 小於 80% |
2011年前 計稅基數計算方法 |
如果負擔等級為 100% 或更高... 主要稅基金額(價格x優惠稅率) |
若負擔等級為 80% 或以上且低於 100%... 計稅基數維持上年度(比較)計稅基數不變。 |
如果負擔程度低於80%... 上年度(比較)課稅基數+主要稅基數×5%...[a] 如果[a]超過主要稅基金額的80%,則相當於80%的金額 如果[a]低於主要稅基金額的20%,則相當於20%的金額 |
|
2012 和 2013 計稅基數計算方法 |
如果負擔等級為 100% 或更高... 主要稅基金額(價格x優惠稅率) |
若負擔等級為 90% 或以上且低於 100%... 計稅基數維持上年度(比較)計稅基數不變。 |
如果負擔程度低於90%... 上年度(比較)課稅基數+主要稅基數×5%...[a] 如果[a]超過主要稅基金額的90%,則相當於90%的金額 如果[a]低於主要稅基金額的20%,則相當於20%的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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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後 計稅基數計算方法 |
如果負擔等級為 100% 或更高... 主要稅基金額(價格x優惠稅率) |
如果負擔程度低於100%... 上年度(比較)課稅基數+主要稅基數×5%...[a] 如果[a]超過主要稅基金額的100%,則主要稅基金額 如果[a]低於主要稅基金額的20%,則相當於20%的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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