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税制改革(住宅用地等负担调整办法的修订)
更新时间:2013 年 11 月 20 日
由于地方税法的修改,计算固定资产税、住宅用地等城市规划税的计税基数的计算方法发生了变化。
关于负担调整措施
一般而言,财产税和城市规划税是以价格为征税标准计算的。但是,在土地方面,由于采取了抑制税收急剧增加的措施,价格等与标准课税额之间的距离(负担水平)存在差异。因此,即使价格相似的土地也可能有不同的税基和不同的税负。为平衡负担水平,确保税负公平,对负担水平在一定水平以上的土地,降低税基,对负担水平较低的土地,逐步提高税基。
如何找到负担水平
负担水平(%)为
上一年度计税基数 ÷ 本年度评估价值(×住宅用地等优惠税率)×100
可以使用公式来计算。
修订大纲
在2011年征税之前,负担水平达到80%或以上的住宅用地的税负与上一年(递延)相同,但由于税制改革,计算方法将在以下两个阶段发生变化。
1 2012年度至2013年度的应税住宅用地等,税基金额增加的负担水平的“80%以下”将减少为“90%以下”,“80%以下” 100%以上”将予以延期。我们将“90%以下”改为“90%以上且100%以下”,并减少延期的特殊规定。
2 从2014财年起,取消对税负水平90%以上的住宅用地的特别免税,对税负水平低于100%的土地进行增加。
此外,商业用地等非住宅用地的延期例外将继续存在。
年 |
负担水平 超过 100 |
负担水平 90% 至 99% |
负担水平 80% 到 89% |
负担水平 小于 80% |
2011年前 计税基数计算方法 |
如果负担水平为 100% 或更高... 主要税基金额(价格x优惠税率) |
如果负担水平为 80% 或以上且低于 100%... 计税基数保持上年(比较)计税基数不变。 |
如果负担水平低于80%... 上年(比较)计税基数+主要计税基数×5%...[a] 如果[a]超过主要税基金额的80%,则相当于80%的金额 如果[a]低于主要税基金额的20%,则相当于20%的金额 |
|
2012 和 2013 计税基数计算方法 |
如果负担水平为 100% 或更高... 主要税基金额(价格x优惠税率) |
如果负担水平为 90% 或以上且低于 100%... 计税基数保持上年(比较)计税基数不变。 |
如果负担水平低于90%... 上年(比较)计税基数+主要计税基数×5%...[a] 如果[a]超过主要税基金额的90%,则相当于90%的金额 如果[a]低于主要税基金额的20%,则相当于20%的金额 |
|
2014年后 计税基数计算方法 |
如果负担水平为 100% 或更高... 主要税基金额(价格x优惠税率) |
如果负担水平低于100%... 上年(比较)计税基数+主要计税基数×5%...[a] 如果[a]超过主要税基金额的100%,则主要税基金额 如果[a]低于主要税基金额的20%,则相当于20%的金额 |
||
打开 PDF 格式文件需要 Adobe Acrobat Reader DC(以前称为 Adobe Reader)。
如果没有,可以从 Adobe 免费下载。
下载 Adobe Acrobat Reader DC
关于本页的咨询
稻城市市民部税务课
东京都稻城市东长沼2111
电话:042-378-2111 传真:042-370-7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