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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因我鎮特殊規定而採取的固定資產稅等特殊措施

更新日期:2024 年 5 月 9 日

在地方稅特別措施方面,引入了「地區確定的地方稅特別措施」(俗稱「我鎮特別措施」)制度,允許地方政府根據當地情況獨立判斷和決定地方條例。國家統一規定的內容,就做了。
在稻城市,稻城市稅條例規定了稅基的特殊百分比,如下所示。

污染防治設備(污水或廢水處理設施)相關稅務標準的特別措施

稅目 固定資產稅(折舊資產)
特殊比例 三分之一(稅基特別措施)
購買日期

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目標資產

符合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的污水或廢液處理設施(僅限於新建)以及適用廢水暫定標準的企業所取得的處理設施。

基本法 地方稅法附則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

污染防治設備(污水處理設施)相關稅務標準的特別措施

稅目

固定資產稅(折舊資產)

特殊比例

五分之四(稅基特別措施)

購買日期

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目標資產 下水道法規定的公共下水道使用者設置的下水道治理設施(僅限於新建),以及2020年4月1日以後投入使用的公共下水道系統流域內的工廠等. 從服務開始前一天起,由業務人員在工廠等安裝的除害設施。
基本法 地方稅法附則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五項

《電力公司採購再生能源電力特別措施法》中規定的與經過認證的發電設施等相關的稅基特別措施

稅目

固定資產稅(折舊資產)

特殊比例

太陽能發電設備(1000千瓦以下):1/2(稅基特別措施)
太陽能發電設備(1000千瓦以上):7/12(稅基特別措施)
風力發電設備(20千瓦以下):7/12(稅基特別措施)
風力發電設備(20度以上):1/2(稅基特別措施)
水力發電設備(5000千瓦以下):1/3(稅基特別措施)
水力發電設備(5000度以上):7/12稅基特別措施)
地熱發電設備(1000千瓦以下):1/2(稅基特別措施)
地熱發電設備(1000度以上):1/3(稅基特別措施)
生質能發電設備(千萬瓦以下):1/3(稅基特別措施)
生質能發電設備(1萬千瓦以上2萬千瓦以下):1/2(稅基特別措施)

購買日期 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特殊時期 3年價值
目標資產(太陽能發電設備)

不包括經過認證的發電設備(用於自用)

目標資產(風能、水能、地熱能、生質能發電設施)

僅限於經過認證的發電設施(用於在上網電價制度下銷售電力)

基本法 地方稅法附則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款

防洪器材相關稅務標準特別措施

稅目

固定資產稅(折舊資產)

特殊比例

三分之二(稅基特別措施)

購買日期 2017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特殊時期 5年價值
目標資產 某些地下商場等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根據防洪法規定的計劃,在防洪法規定的預計會發生洪水的地區設置的防洪設備。
基本法

地方稅法附則第十五條第二十八款

特定城市河川防洪對策法等規定的雨水蓄積、滲濾設施相關稅費標準的特別措施

稅目

固定資產稅(折舊資產)

特殊比例

三分之一(稅基特別措施)

購買日期

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目標資產 某些可折舊資產(儲槽、滲透池、透水路面等)
基本法 地方稅法附則第十五條第四十一條

新建老年服務租賃房屋減稅措施

稅目

固定資產稅(房屋)

減少百分比

1/2(固定資產稅減免措施)

購買日期 2015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減免期 新建後5年
目標資產

出租住房是指具有《老年人穩定住房保障法》規定的服務的老年人住房

基本法 地方稅法附則第十五條之八第二款

家庭托兒業務相關稅收標準的特別措施

稅目

固定資產稅(房屋、折舊資產)、城市計畫稅(房屋)             

特殊比例 三分之一(稅基特別措施)
目標資產 依兒童福利法規定,經家庭照顧事業許可者直接使用的房屋及折舊資產。
基本法 地方稅法第349條之3第27項、地方稅法第702條第2項

上門託育服務相關稅務標準特別措施

稅目

固定資產稅(房屋、折舊資產)、城市計畫稅(房屋)  

特殊比例

三分之一(稅基特別措施)

目標資產

依兒童福利法規定,經家庭訪問保育服務許可者直接使用之房屋及折舊資產。

基本法

地方稅法第349條之3第28項、地方稅法第702條第2項

與辦公室內保育服務(5人以下)相關的稅務標準的特別措施

稅目

固定資產稅(房屋、折舊資產)、城市計畫稅(房屋)

特殊比例

三分之一(稅基特別措施)

目標資產

經兒童福利法規定現場保育服務許可者直接使用的房屋及折舊資產(僅限於5人以下)。

基本法

地方稅法第349條之3第29項、地方稅法第702條第2項

針對經過大規模修繕、有助於延長壽命的公寓(分戶式住宅)的減稅措施(促進公寓壽命延長的稅收制度)

主題 固定資產稅(房屋)
減少百分比 三分之一面積相當於每單位100平方公尺(固定財產稅減免措施)
大規模修復工作實施期 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減免期 大型維修工程(外牆塗裝等、地板防水工程、屋頂防水工程)完成後的年度

目標公寓

(1) 擁有 10 套或更多單元的公寓 (分段所有權的房屋),且建造時間至少為 20 年 (2) 過去至少進行過一次大規模維修工程 (3) 使用壽命長 必要的維修為妥善進行有助於城市發展的大規模修復工作,確保儲備金。具體而言,在下列情況之一時: ・在經市認證的管理計劃認證公寓中, 2013 年9 月1 日後,維修儲備金已提高至管理計劃認證標準。 ・我們收到市政府關於長期維修計劃的建議或指導,制定或審查了長期維修計劃。維修計劃滿足一定的標準。

基本法 地方稅法附則第十五條之九第三款第一項

關於房屋裝修(抗震、無障礙、節能改造、大型公寓修繕工程)房產稅減免

有關此頁面的查詢

稻城市民部稅務課
東京都稻城市東長沼 2111
電話:042-378-2111 傳真:042-370-7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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