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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出自本市鎮例外的固定資產稅的特別措施

更新日期:2024 年 5 月 9 日

關於地方稅的特別措施,引入了地方自治團體自主決定國家統一規定的內容並以法令決定的製度。
稻城市根據稻城稅法對稅基規定了以下例外情況。

污染防治設施(廢水或廢水處理設施)的特殊稅基措施

稅項 財產稅(折舊資產)
特價 三分之一(稅基特別措施)
獲取時間

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目標資產

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的下水道污水處理設施(僅限於新建設施)、經營者取得的適用暫行排水標準的處理設施

基本法 地方稅法附則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

污染防治設施(下水道治理設施)的特殊稅基措施

稅項

財產稅(折舊資產)

特價

4/5(稅基特別措施)

獲取時間

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目標資產 2022年4月1日以後開始使用的公共下水道系統的排水範圍內使用《下水道法》規定的公共下水道系統的人、工廠等設置的下水道消減設施(限於新設)業務經營者從服務開始前一天起在工廠等設置的除害設施
基本法 地方稅法附則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五項

《電力公司採購可再生能源電力特別措施法》中規定的認證發電設施等的例外稅基措施

稅項

財產稅(折舊資產)

特價

光伏發電設施(1000千瓦以下):1/2(稅基特別措施)
光伏發電設施(1000千瓦以上):7/12(稅基特別措施)
風力發電設施(20千瓦以下):7/12(稅基特別措施)
風力發電設施(20千瓦以上):1/2(稅基特別措施)
水力發電設施(5000千瓦以下):1/3(稅基特別措施)
水力發電設施(5000千瓦以上):7/12稅基特別措施)
地熱發電設施(1000千瓦以下):1/2(稅基特別措施)
地熱發電設施(1000千瓦以上):1/3(稅基特別措施)
生物質發電設施(1萬千瓦以下):1/3(稅基特別措施)
生物質發電設施(1萬千瓦以上2萬千瓦以下):1/2(稅基特別措施)

獲取時間 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特殊時期 3年
目標資產(太陽能發電設施)

不包括認證發電設施(自用)

標的資產(風、水、地熱、生物質發電設施)

限於經過認證的發電設施(用於上網電價制度下的電力銷售)

基本法 地方稅法附則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款

防洪設備的特殊稅基措施

稅項

財產稅(折舊資產)

特價

三分之二(稅基特別措施)

獲取時間 2017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
特殊時期 5年
目標資產 根據防洪法規定的計劃,地下街等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在防洪法規定的預計浸水範圍內設置的防浸設備
基本法

地方稅法附則第十五條第二十八款

《特定都市河川洪水災害對策法》規定的雨水蓄積滲漏設施稅基的例外措施

稅項

財產稅(折舊資產)

特價

三分之一(稅基特別措施)

獲取時間

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目標資產 根據都道府縣根據《特定城市河川氾濫對策法》的規定批准的雨水儲存和滲透設施開發計劃,為防止洪水而獲得的某些折舊資產(蓄水池、滲水池、透水路面)等)
基本法 地方稅法附則第十五條第四十一條

新建安老服務式租賃住房減稅措施

稅項

財產稅(房屋)

還原率

1/2(固定財產稅減免措施)

獲取時間 2015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減少期 新建築後 5 年
目標資產

提供高齡者居住穩定保障法規定的服務的高齡者住宅的出租住宅

基本法 地方稅法附則第十五條之八第二款

與家庭式托兒業務相關的稅基特別措施

稅項

固定資產稅(房屋、折舊資產)、城市計畫稅(房屋)             

特價 三分之一(稅基特別措施)
目標資產 兒童福利法規定的居家式保育事業許可人直接使用的房屋及折舊資產
基本法 地方稅法第349條之3第27項、地方稅法第702條第2項

家訪型保育事業的稅基例外措施

稅項

固定資產稅(房屋、折舊資產)、城市計畫稅(房屋)  

特價

三分之一(稅基特別措施)

目標資產

兒童福利法規定的家庭訪問保育業務許可者直接使用的房屋及折舊資產

基本法

地方稅法第349條之3第28項、地方稅法第702條第2項

內部托兒業務的特殊稅基措施(容量為 5 人或以下)

稅項

固定資產稅(房屋、折舊資產)、城市計畫稅(房屋)

特價

三分之一(稅基特別措施)

目標資產

根據《兒童福利法》的規定獲得內部保育業務許可的人直接使用的房屋和折舊資產(限於可容納5人或以下的人)

基本法

地方稅法第349條之3第29項、地方稅法第702條第2項

對進行了有助於延長公寓壽命的大規模修繕工程的公寓(單位擁有的房屋)的減稅措施(促進延長公寓壽命的稅收制度)

主題 財產稅(房屋)
還原率 每套最高100平方米,最高1/3(固定資產減稅措施)
大規模修復工作實施期 2023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間
減少期 大規模維修工程(外牆粉刷工程、地板防水工程、屋頂防水工程)完成後的下一個財政年度

適用公寓

(1) 10套以上的公寓(單元式住宅),建成時間20年以上 (2) 過去至少進行過一次大規模的修繕工作 (3) 使用壽命長 有必要的修繕儲備金妥善實施有利於建築物恢復的大規模修繕工作。1994年9月1日後,修繕儲備金數額提高到管理計劃的認證標準。修繕計劃符合一定標準

基本法 地方稅法附則第十五條之九第三款第一項

關於房屋裝修(抗震、無障礙、節能改造、公寓大修工程)房產稅減免

關於本頁的諮詢

稻城市市民部稅務課
東京都稻城市東長沼2111
電話:042-378-2111 傳真:042-370-7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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