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時的餐費
住院時的餐費與診療所需負擔金是分開的,並且每餐的餐療標準負擔額是固定的。
所得區分 | 標準負擔額 |
---|---|
(1)一般 ((2)、(3)、(4)以外的人) | 490日圓 |
不符合(2)、(3)、(4)任一項的小兒慢性特定疾病兒童或指定難病患者,精神病床住院超過1年的患者 | 280日圓 |
居民稅非課稅家庭・低所得者2 (2)90日內的住院 | 230日圓 |
居民稅非課稅家庭・低所得者2 (3)超過90天的住院(過去12個月的住院天數) | 180日圓(註解) |
(4)低收入者1 | 110日圓 |
註解:需要手續。住院超過90天的患者,請攜帶能證明住院天數的文件(醫療機構的收據等),前往保險年金課。申請日以後的飲食療養標準負擔額將減少。
- 關於低所得1・2,請確認「醫療費用的負擔比例」。
- (2)、(3)、(4)符合條件的人需要使用健康保險證或「限度額適用・食事療養標準負擔額減額認定證」。如果不使用健康保險證,則需要事先申請「限度額適用・食事療養標準負擔額減額認定證」,並獲得發放。
- 符合(3)條件的人需要另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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