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額醫療・高額照護合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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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ID1003300 更新日令和6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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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家庭的醫療費用變得高額,且有長期照顧保險的受給者,則在適用國民健康保險和長期照顧保險的限度額後,將年度(從8月到翌年7月)的自負擔額合併計算,當超過下列限度額時(限度額超過500元的金額),經申請並獲得認可後,超過的部分將會被支給。
每年會向可能符合條件的家庭發送通知和申請書。
註:在指定期間內從其他健康保險轉入稻城市的國民健康保險的人,可能無法收到申請書。

70歲以下人士的自負擔上限額(健康保險和長期照顧保險的合併額)

年額
所得條件
(總所得金額等-43萬元)
類別 自負擔上限額
超過901萬元,或未申報所得

212萬元

超過600萬日圓 901萬日圓以下

141萬元

超過210萬日圓 600萬日圓以下

67萬円

210萬元以下

E

60萬円

居民稅非課稅家庭

O

34萬元

  • 70歲未滿的情況下,針對一個醫療機構(住院和門診分開計算),在同一月份內自付21000日圓以上的部分將被計算在內。
  • 所得區分將適用於基準日(每年7月31日)時的區分。

70歲以上75歲未滿的人的自負擔限度額(健康保險和長期照顧保險的合併額)

年額
所得區分 自負擔上限額
現役相當所得者3

212萬元

現役並級所得者2

141萬元

現役相當所得者1

67萬円

一般

56萬元

低收入者2

31萬元

低收入者1

19萬日圓

  • 如果低收入1的家庭中有多位長期照顧保險的受給者,則適用的計算基準金額方法會有所不同。
  • 各所得區分請在「醫療費用的負擔比例」的頁面中確認。
  • 所得區分將適用於基準日(每年7月31日)時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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