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額適用認定證等
「限度額適用認定證」、或「限度額適用・飲食療養標準負擔額減額認定證」(以下、「限度額適用認定證」等)若向醫療機構出示,則在醫療機構每月需支付的部分負擔金將限制在自負擔限度額內。
- 註解:1 保險適用外的費用(文書費、住院期間的餐費・差額床位費用等)不包括在部分負擔金內。
- 註解:2 當在多個醫療機構就診或符合多數・家庭合併的情況下,若有差額支付,將另行寄送高額療養費用的申請書。
- 註解:3 如果您已在個人編號卡上註冊使用健康保險卡,並且使用可以在線確認醫療保險資格的醫療機構,則不需要出示「限度額適用認定證」等。
自負擔限額
70歲以下人士的自負擔上限額
類別 | 所得條件 (總所得金額等-43萬元) |
1個月的自負擔上限額 |
---|---|---|
阿 |
超過901萬元的家庭 或未申報所得的家庭 |
252,600円+(總醫療費用-842,000円)×1% \<多次符合:140,100円> |
一 |
超過600萬日圓 901萬日圓以下的家庭 | 167,400円+(總醫療費-558,000円)×1% \<多次符合:93,000円> |
ウ |
超過210萬日圓 600萬日圓以下的家庭 | 80,100日圓+(總醫療費用-267,000日圓)×1% <多次符合:44,400日圓> |
E |
210萬元以下的家庭 | 57,600日圓 <多次符合:44,400日圓> |
O |
居民稅非課稅家庭 | 35,400日圓 <多次符合:24,600日圓> |
「多次符合」是指在包含療養的月份的過去12個月內,若一個家庭的自負擔限度額超過4次,則從第4次起適用的自負擔限度額。
70歲以上75歲未滿的人的自負擔上限額
所得區分 | 1個月的自負擔上限額 外來(每人) |
1個月的自負擔上限額 門診+住院(按家庭計算) |
---|---|---|
現役並み3: 課稅所得690萬元以上 |
252,600日圓+(醫療費用-842,000日圓)×1% |
252,600日圓+(醫療費用-842,000日圓)×1% |
現役並み2: 課稅所得380萬元以上 |
167,400日圓+(醫療費用-558,000日圓)×1% |
167,400日圓+(醫療費用-558,000日圓)×1% |
現役並み1: 課稅所得145萬元以上 |
80,100日圓+(醫療費用-267,000日圓)×1% |
80,100日圓+(醫療費用-267,000日圓)×1% |
一般(注釋1): 課稅所得145萬元未滿 |
18,000日圓 |
57,600日圓 |
低收入者2(註釋2): |
8,000日圓 |
24,600日圓 |
低收入者1(註釋2): (註釋3)及收入低於一定標準 |
8,000日圓 |
15,000日圓 |
- 註釋1:家庭收入總額低於520萬元(單人家庭的情況下低於383萬元)或「舊但書所得」的總額低於210萬元的情況也包括在內。
- 註釋2:對於居民稅非課稅家庭,將如往常一樣發放限額適用・標準負擔額減額認定證。
- 註解3:戶主與國民健康保險的被保險者全員均為住民稅非課稅的家庭。
- 註解4:在過去12個月內達到限額3次以上的情況下,從第4次開始將被視為「多次」,限額將降低。
關於「限度額適用認定證」等的發放
70歲以上的方,課稅所得145萬元以上690萬元未滿的現役並類所得者,以及住民稅非課稅世帶的方,需要申請限度額適用認定證。
其他現役並類所得者(課稅所得690萬元以上)和一般區分的70歲以上的方,需向醫療機構出示有效期限內的高齡受給者證、健康保險證或資格確認書中的任一,根據負擔比例至自負擔限度額的窗口負擔,因此限度額適用認定證不需要。
限度額適用認定證等的發放手續所需的物品
- 本人確認文件
- 個人編號(個人編號)確認文件
- 註解:1 平尾・若葉台分所辦理手續的情況下,將以郵寄方式處理。
- 註解:2 若有未繳納國民健康保險稅者,將無法發放「限額適用認定證」等。
限度額適用認定證等的有效期間
從申請的月份的第一天到下一個7月底。如果需要繼續,請在8月1日之後再次申請。如果您急需,則可以提前一週開始接受申請。
可辦理手續的日期和時間
開放日的上午8時30分到下午5時
備註:假日開放日為上午8時30分到中午12時,下午1時到下午5時
注意:假日開放僅限市政府。
使用我的健康保險證,無需事前手續
如果將個人編號卡作為健康保險證使用,則在醫療機構支付每月的部分負擔金時,無需事前手續,金額將限制在自負擔限度額內。無需事前申請「限度額適用認定證」等,請務必使用個人編號健康保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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