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时的餐费
住院期间的餐费与医疗费用的负担金是分开的,每餐的饮食治疗标准负担额是固定的。
所得分类 | 标准负担额 |
---|---|
(1)一般 ((2)、(3)、(4)以外的人士) | 490日元 |
不符合(2)、(3)、(4)任一项的小儿慢性特定疾病儿童或指定难病患者,精神病床住院超过1年的患者 | 280日元 |
居民税非课税家庭・低收入者2 (2)90天以内的住院 | 230日元 |
居民税非课税家庭・低收入者2 (3)超过90天的住院(过去12个月的住院天数) | 180日元(注释) |
(4)低收入者1 | 110日元 |
注释:需要办理手续。住院超过90天的患者,请携带能证明住院天数的文件(医疗机构的收据等),前往保险养老金科。申请日之后的饮食疗养标准负担额将减少。
- 关于低收入1和2,请在“医疗费用的负担比例”中确认。
- (2)、(3)、(4)中符合条件的人员需要使用健康保险证或申请“限度额适用・食事疗养标准负担额减额认证证”。如果不使用健康保险证,则需要事先申请“限度额适用・食事疗养标准负担额减额认证证”并获得发放。
- 符合(3)条款的人需要单独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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