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療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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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ID1003305 更新日令和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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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行等海外渡航期間,如果因病或受傷不得不在當地醫療機構接受治療,則該醫療費用可在回國後申請作為海外療養費獲得給付。
不過,因治療目的的渡航所產生的醫療費用不在給付範圍內。

手續的流程

  1. 在接受診療的海外醫療機構中,將一次性支付全部費用。
  2. 在該醫療機構,作為治療內容及治療所需的醫療費用的證明,將會填寫「診療內容明細書」和「領收明細書」。
  3. 回國後,請向市政府國民健康保險股申請。
  4. 申請受理後,東京都國民健康保險團體聯合會將進行審查,根據該判定做出支給決定,並匯入指定的銀行帳戶。從申請到支給,大約需要3個月。

請從上述鏈接下載並使用「診療內容明細書」和「領收明細書」。

申請所需的東西

  • 診療內容明細書(FormA)
    如沒有樣式,請提供能夠了解診療內容等的診療明細書。
    如以外語記載,必須附上日文翻譯文
  • 收據明細書(FormB)
    如果沒有樣式,請提供能夠了解診療內容的收據明細書。
    如果是用外語記載,請務必附上日文翻譯文
  • 在現場支付治療費用時的收據
    我們會收到一份副本。如果有收據的明細,請一併提交。
  • 護照
    在國不正對策通知中,為了確認旅行的事實及與支給申請相關的療養費是在該旅行期間內進行的,請出示護照等文件。
    在確認原本的相關旅行記錄後,請提供載有護照號碼、護照有效期限、本人照片、簽名等的頁面,以及出入境記錄的印章所蓋的簽證欄頁面的複印件。
  • 調查同意書
    稻城市或稻城市委託的業者,可能會向進行海外療養的醫療機構等進行查詢。因此,請您填寫調查同意書。
    簽名原則上應由接受治療的本人填寫,並與護照上的簽名相同。
  • 可以知道匯款帳戶的文件(如存摺等)
  • 認印
  • 本人確認文件
  • 個人編號(個人編號)確認文件

海外療養費的給付金額

海外療養費的給付金額,基本上是以在日本的保險醫療機構等接受相同傷病的療養給付為標準,並將該標準金額與在海外醫療機構實際支付的治療費用進行比較後決定。

注意事項

  1. 在日本國內不適用於保險的醫療行為,若是以治療為目的的海外醫療行為,則不在給付範圍內。
  2. 如果因為轉出國外而喪失資格,則不符合給付的條件。
  3. 申請的期限是從海外支付治療費用的翌日起算2年。

可辦理手續的日期和時間

開放日的上午8時30分到下午5時
備註:假日開放日為上午8時30分到中午12時,下午1時到下午5時
注意:假日開放僅限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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