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的感染症法上位置變更而臨時處理的人員標準等
關於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相關的護理服務事業所的人員標準等的臨時處理,厚生勞動省已經提供了從第1報到第27報的事務聯絡(冠狀病毒特例事務聯絡)(如以下鏈接『別紙1』所示)。
為了彙總這些新冠病毒特例事務聯絡的內容,自令和5年5月8日起,已發出有關「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在傳染病法上的定位變更後的應對」的通知(如以下鏈接『別紙2』所示)。
關於在『別紙1』中所示的疫情特例事務聯絡的臨時處理,已根據「持續」「部分修正(基準等)」「部分修正(研修)」「結束」的分類進行處理,請確認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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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 關於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的護理服務事業所的人員標準等的臨時處理事務聯絡列表(第1報至第27報) (PDF 9.7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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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位置變更後的疫情特例事務聯絡處理整理表 (PDF 186.0KB)
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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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介護事業所等對於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的應對等(厚生勞動省官方網站)(外部連結)
【「6.介護服務事業所等的人員、設施・設備及運營標準等的臨時性處理事項」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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