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家照護支援業者的管理者要件
關於居宅照護支援業者的管理者,在30年度的照護報酬改定中,「指定居宅照護支援等事業的人員及運營相關標準(11年厚生省令第38號。以下稱為「標準省令」)已被修訂,管理者的要求由照護支援專員更改為主任照護支援專員。至3年3月31日為止,曾有適用的豁免措施,但適用的豁免已延長至9年3月底,特此通知。
管理者要件(註解:修正後的內容)
自令和3年4月1日起,指定居家照護支援事業所的管理者必須為主任照護支援專員。
不過,自令和3年4月1日起,若因不測事件(如主任照護支援專員的死亡、長期療養等健康問題的發生、突然辭職或搬遷等)無法擔任主任照護支援專員的管理者,則在向稻城市提交管理者確保計畫書並獲得許可的情況下,將延長主任照護支援專員作為管理者的要求適用期限1年。
申請表格
為了管理者的確保計畫書
(申報內容)
- 難以將主任護理支援專員作為管理者的原因
- 解決困難的理由預計將得到改善(請儘可能具體地描述改善的計劃內容和時間。)
管理者要件的適用延遲
截至2021年3月31日,未擔任主任護理支援專員的管理者所屬的指定居家護理支援業者,該管理者在任期間內,主任護理支援專員的資格要求將延遲至2027年3月31日。
註釋:自2021年4月1日起,如需更換管理者,則必須具備主任護理支援專員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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