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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自本市镇例外的固定资产税的特别措施

更新日期:2024 年 5 月 9 日

关于地方税的特别措施,引入了一种机制,允许地方政府自愿决定由国家政府统一确定的内容,并通过法令决定。它已经做到了。
稻城市根据稻城条例,对税基等的特殊比例规定如下。

污染防治设施(废水或废水处理设施)的特殊税基措施

税项 财产税(折旧资产)
特价 三分之一(税基特别措施)
采集时间

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目标资产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下水道污水处理设施(仅限于新建设施)、经营者取得的适用暂行排水标准的处理设施

基本法 地方税法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

污染防治设施(下水道治理设施)的特殊税基措施

税项

财产税(折旧资产)

特价

4/5(税基特别措施)

采集时间

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目标资产 下水道法规定的使用公共下水道系统的人和工厂等在4月1日以后开始使用的公共下水道系统的排水范围内设置的下水道消减设施(限于新设), 2022 经营者从服务开始前一天起在工厂等设置的除害设施
基本法 地方税法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

关于电力公司采购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特别措施法中规定的与认证发电设施等有关的税基的例外措施

税项

财产税(折旧资产)

特价

光伏发电设施(1000千瓦以下):1/2(税基特别措施)
光伏发电设施(1000千瓦以上):7/12(税基特别措施)
风力发电设施(20千瓦以下):7/12(税基特别措施)
风力发电设施(20千瓦以上):1/2(税基特别措施)
水力发电设施(5000千瓦以下):1/3(税基特别措施)
水力发电设施(5000千瓦以上):7/12税基特别措施)
地热发电设施(1000千瓦以下):1/2(税基特别措施)
地热发电设施(1000千瓦以上):1/3(税基特别措施)
生物质发电设施(1万千瓦以下):1/3(税基特别措施)
生物质发电设施(1万千瓦以上2万千瓦以下):1/2(税基特别措施)

采集时间 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特殊时期 3年
目标资产(太阳能发电设施)

不包括经过认证的发电设备(自用)

标的资产(风、水、地热、生物质发电设施)

限于经过认证的发电设施(用于上网电价制度下的电力销售)

基本法 地方税法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款

防洪设备的特殊税基措施

税项

财产税(折旧资产)

特价

三分之二(税基特别措施)

采集时间 2017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
特殊时期 5年
目标资产 根据防洪法规定的计划,地下街等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在防洪法规定的预计浸水范围内设置的防浸设备
基本法

地方税法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款

《特定都市河川洪水灾害对策法》规定的雨水蓄积渗漏设施税基的例外措施

税项

财产税(折旧资产)

特价

三分之一(税基特别措施)

采集时间

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目标资产 根据都道府县根据《特定城市水灾对策法》的规定批准的雨水储存和渗透设施开发计划,为防止洪水而获得的某些折旧资产(蓄水池、渗水池、透水路面)等)
基本法 地方税法附则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新建安老服务式租赁住房减税措施

税项

财产税(房屋)

还原率

1/2(固定财产税减免措施)

采集时间 2015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减少期 新建筑后 5 年
目标资产

提供高龄者居住稳定保障法规定的服务的高龄者住宅的出租住宅

基本法 地方税法附则第十五条之八第二款

与家庭式托儿业务相关的税基特别措施

税项

固定资产税(房屋、折旧资产)、城市计划税(房屋)             

特价 三分之一(税基特别措施)
目标资产 儿童福利法规定的居家式保育事业许可人直接使用的房屋及折旧资产
基本法 地方税法第349条之3第27项、地方税法第702条第2项

家访型保育事业的税基例外措施

税项

固定资产税(房屋、折旧资产)、城市计划税(房屋)  

特价

三分之一(税基特别措施)

目标资产

儿童福利法规定的家庭访问保育业务许可者直接使用的房屋及折旧资产

基本法

地方税法第349条之3第28项、地方税法第702条第2项

内部托儿业务的特殊税基措施(容量为 5 人或以下)

税项

固定资产税(房屋、折旧资产)、城市计划税(房屋)

特价

三分之一(税基特别措施)

目标资产

根据《儿童福利法》的规定获得内部保育业务许可的人直接使用的房屋和折旧资产(限于可容纳5人或以下的人)

基本法

地方税法第349条之3第29项、地方税法第702条第2项

针对经过大规模修缮、有助于延长寿命的公寓(单元式住宅)的减税措施(促进公寓寿命延长的税收制度)

主题 财产税(房屋)
还原率 每单位最高100平方米,最高1/3(固定房产税减免措施)
大规模修复工作实施期 2023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
减少期 大规模维修工程(外墙粉刷工程、地板防水工程、屋顶防水工程)完成后的下一个财政年度

适用公寓

(1) 10套以上的公寓(单元式住宅),建成时间20年以上 (2) 过去至少进行过一次大规模的修缮工作 (3) 使用寿命长 有必要的修缮储备金适当实施有利于建筑物恢复的大规模修缮工作,1994年9月1日后,修缮储备金数额提高到管理计划认证标准,修缮计划符合一定标准

基本法 地方税法附则第十五条之九第三款第一项

关于房屋装修(抗震、无障碍、节能改造、公寓大修工程)房产税减免

关于本页的咨询

稻城市市民部税务课
东京都稻城市东长沼2111
电话:042-378-2111 传真:042-370-7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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