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我镇特殊规定而采取的固定资产税等特殊措施
更新日期:2024 年 5 月 9 日
在地方税特别措施方面,引入了“地区确定的地方税特别措施”(俗称“我镇特别措施”)制度,允许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独立判断和决定地方条例。国家统一规定的内容,就做了。
在稻城市,稻城市税条例规定了税基的特殊百分比,如下所示。
污染防治设备(污水或废水处理设施)相关税收标准的特别措施
税目 | 固定资产税(折旧资产) |
---|---|
特殊比例 | 三分之一(税基特别措施) |
购买日期 | 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
目标资产 | 符合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污水或废液处理设施(仅限于新建)以及适用废水暂定标准的企业取得的处理设施。 |
基本法 | 地方税法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 |
污染防治设备(污水处理设施)相关税收标准特别措施
税目 |
固定资产税(折旧资产) |
---|---|
特殊比例 |
五分之四(税基特别措施) |
购买日期 | 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
目标资产 | 下水道法规定的公共下水道使用者设置的下水道治理设施(仅限于新建),以及2020年4月1日以后投入使用的公共下水道系统流域内的工厂等. 从服务开始前一天起,由业务人员在工厂等处安装的除害设施。 |
基本法 | 地方税法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 |
《电力公司采购可再生能源电力特别措施法》中规定的与经过认证的发电设施等相关的税基特别措施
税目 | 固定资产税(折旧资产) |
---|---|
特殊比例 | 太阳能发电设备(1000千瓦以下):1/2(税基特别措施) |
购买日期 | 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
特殊时期 | 3年价值 |
目标资产(太阳能发电设备) | 不包括经过认证的发电设备(用于自用) |
目标资产(风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质发电设施) |
仅限于经过认证的发电设施(用于在上网电价制度下销售电力) |
基本法 | 地方税法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款 |
防洪器材相关税收标准特别措施
税目 | 固定资产税(折旧资产) |
---|---|
特殊比例 | 三分之二(税基特别措施) |
购买日期 | 2017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
特殊时期 | 5年价值 |
目标资产 | 某些地下街等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根据防洪法规定的计划,在防洪法规定的预计会发生洪水的地区设置的防洪设备。 |
基本法 | 地方税法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款 |
特定城市河川防洪对策法等中规定的雨水储存及渗滤设施相关税费标准的特别措施
税目 | 固定资产税(折旧资产) |
---|---|
特殊比例 | 三分之一(税基特别措施) |
购买日期 | 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
目标资产 | 某些可折旧资产(储罐、渗透池、透水路面等) |
基本法 | 地方税法附则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
新建老年服务租赁住房减税措施
税目 | 固定资产税(房屋) |
---|---|
减少百分比 | 1/2(固定资产税减免措施) |
购买日期 | 2015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
减免期 | 新建后5年 |
目标资产 | 出租住房是指具有《老年人稳定住房保障法》规定的服务的老年人住房 |
基本法 | 地方税法附则第十五条之八第二款 |
家庭托儿业务相关税收标准的特别措施
税目 |
固定资产税(房屋、折旧资产)、城市计划税(房屋) |
---|---|
特殊比例 | 三分之一(税基特别措施) |
目标资产 | 依儿童福利法规定,经家庭保育事业许可者直接使用的房屋及折旧资产。 |
基本法 | 地方税法第349条之3第27项、地方税法第702条第2项 |
上门托育服务相关税收标准特别措施
税目 |
固定资产税(房屋、折旧资产)、城市计划税(房屋) |
---|---|
特殊比例 | 三分之一(税基特别措施) |
目标资产 | 依儿童福利法规定,经家庭访问保育服务许可者直接使用之房屋及折旧资产。 |
基本法 | 地方税法第349条之3第28项、地方税法第702条第2项 |
与办公室内保育服务(5人以下)相关的税收标准的特别措施
税目 | 固定资产税(房屋、折旧资产)、城市计划税(房屋) |
---|---|
特殊比例 | 三分之一(税基特别措施) |
目标资产 | 经儿童福利法规定获得现场保育服务许可者直接使用的房屋及折旧资产(仅限于5人以下)。 |
基本法 | 地方税法第349条之3第29项、地方税法第702条第2项 |
针对经过大规模修缮、有助于延长寿命的公寓(分户式住宅)的减税措施(促进公寓寿命延长的税收制度)
主题 | 固定资产税(房屋) |
---|---|
减少百分比 | 三分之一面积相当于每单位100平方米(固定财产税减免措施) |
大规模修复工作实施期 | 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
减免期 | 大型维修工程(外墙涂装等、地板防水工程、屋顶防水工程)完成后的年度 |
目标公寓 |
(1) 建造时间超过 20 年的 10 套或以上的公寓 (分段所有权的房屋) (2) 过去至少进行过一次大规模维修工程 (3) 使用寿命长 必要的维修为妥善开展有助于城市发展的大规模修复工作,确保储备资金。修复储备基金的金额已于2012年9月1日后提高到管理计划认证标准。 ・市政府已收到建议或有关长期维修计划的指导意见,且长期维修计划已制定或审核。维修计划符合一定标准。 |
基本法 | 地方税法附则第十五条之九第三款第一项 |
关于房屋装修(抗震、无障碍、节能改造、大型公寓修缮工程)房产税减免
有关此页面的查询
稻城市民部税务课
东京都稻城市东长沼 2111
电话:042-378-2111 传真:042-370-7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