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稅制改革(住宅用地等的負擔調整措施的改革)
由於地方稅法的修訂,計算住宅用地等的不動產稅・都市計畫稅的基礎課稅標準額的計算方法已經改變。
關於負擔調整措施
不動產稅・都市計畫稅原則上是以價格等作為課稅標準額來計算稅額。然而,對於土地而言,由於抑制稅額急劇上升的措施等,價格等與課稅標準額之間的差距(負擔水準)存在變化。因此,即使是相似價格的土地,課稅標準額也可能存在差異,稅負擔可能不同。為了均衡負擔水準,確保稅負擔的公平,負擔水準在一定水準以上的土地將抑制課稅標準額,而低於該水準的土地則會逐漸提高課稅標準額。
負擔水準的求法
負擔水準(%)是
前年度課稅標準額÷當年度評估額(×住宅用地等特例率)×100
這個算式來計算。
修正概要
至23年度為止,負擔水準達80%以上的住宅用地等,其稅負擔與前年度相同(維持不變),但因為稅制改革,計算方法將在下列兩個階段進行變更。
- 從平成24年度到平成25年度的稅務課
在住宅用地等的情況下,課稅標準額的提高對象負擔水準的「80%未滿」將改為「90%未滿」,而被暫停對象的「80%以上100%未滿」將改為「90%以上100%未滿」,並縮小暫停特例。 - 自2014年度起,廢止負擔水準90%以上的住宅用地等的據置特例,100%未滿的土地將成為調整對象。
此外,商業用地等的非住宅用地的暫停特例將繼續適用。
年度 | 負擔水準 100%以上 |
負擔水準 90%到99% |
負擔水準 80%到89% |
負擔水準 80%未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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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23年度以前的課稅標準額的計算方法 | 負擔水準達到100%以上的情況… 本則課稅標準額(價格×特例率) |
負擔水準在80%以上100%未滿的情況下… 前年度(比準)稅務標準額保持不變 |
負擔水準在80%以上100%未滿的情況下… 前年度(比準)稅務標準額保持不變 |
負擔水準低於80%的情況下… 前年度(比準)課稅標準額+本則課稅標準額×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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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2013年度的稅基標準額計算方法 | 負擔水準達到100%以上的情況… 本則課稅標準額(價格×特例率) |
負擔水準在90%以上100%未滿的情況下… 前年度(比準)稅務標準額保持不變 |
負擔水準低於90%的情況下… 前年度(比準)課稅標準額+本則課稅標準額×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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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擔水準低於90%的情況下… 前年度(比準)課稅標準額+本則課稅標準額×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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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26年度以後的稅基標準額的計算方法 | 負擔水準達到100%以上的情況… 本則課稅標準額(價格×特例率) |
負擔水準低於100%的情況下… 前年度(比準)課稅標準額+本則課稅標準額×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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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擔水準低於100%的情況下… 前年度(比準)課稅標準額+本則課稅標準額×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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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擔水準低於100%的情況下… 前年度(比準)課稅標準額+本則課稅標準額×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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