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居民稅特別徵收的徹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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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ID1002680 更新日令和6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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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地方稅法的規定,負有所得稅源泉徵收義務的業者(薪資支付者)作為特別徵收義務者,在支付薪資時需進行個人住民稅的特別徵收(從員工等的薪資中扣除並繳納給區市町村)。
東京都及東京都內所有62個區市町村自平成29年度起將徹底執行個人住民稅的特別徵收。
具體而言,今後將根據提交的薪資支付報告書計算員工的特別徵收稅額,並在5月底前通知,因此請根據通知每月(從6月到翌年5月)從薪資中扣除,並在翌月10日前繳納給本區(市町村)。

常見問題

什麼是個人居民稅?

都或區市町村所提供的對居民的行政服務所需的經費,廣泛地由居民共同分擔。一般來說,「個人都民稅」和「個人區市町村民稅」合稱為「個人住民稅」。個人住民稅根據前一年的所得金額徵收「所得割」,以及以定額徵收的「均等割」。個人住民稅由1月1日當前居住的區市町村對員工(納稅義務者)進行賦課徵收。

什麼是從薪資中扣除的特別徵收?

個人住民稅的薪資特別徵收,與所得稅的源泉徵收相同,由業者(薪資支付者)代替員工(納稅義務者),每月從員工(納稅義務者)支付的薪資中扣除個人住民稅並納入。個人住民稅是根據員工(納稅義務者)在1月1日當前居住的區市町村進行納入。

特別徵收的優點是什麼?

  1. 業者(薪資支付者)將個人居民稅的稅額計算交由區市町村進行,因此不需要像所得稅那樣由業者(薪資支付者)計算稅額或進行年末調整。
  2. 員工(納稅義務者)不必擔心忘記繳納。此外,特別徵收的繳納期限為每年12次,因此每次的納稅金額相較於普通徵收會減少。

在什麼情況下會成為特別徵收?

員工(納稅義務者)在前一年中已經收到薪資支付,並且在當年的4月1日仍然收到薪資支付的情況下,業者(薪資支付者)原則上必須進行特別徵收。此外,原則上,所有的員工,包括兼職、臨時工、董事等,都需要進行特別徵收。然而,對於僅在超過1個月的支付期間內支付的薪資等情況,則不需要進行特別徵收。

註解:即使提交了薪資支付報告書,根據計算後的稅額等,仍可能不會進行特別徵收。

對於同時從多個事業所獲得薪資的人

自平成29年度起,為了徹底實施特別徵收,從多個事業所獲得薪資的人,原則上將由一個事業所進行特別徵收。
如希望對主要薪資以外的薪資採用普通徵收(繳款書支付)的稅額徵收方式,請洽詢稻城市市公所稅務課市民稅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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