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医疗费用
在旅行等海外出行期间,如因病或受伤不得不在当地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医疗费用可在回国后申请作为海外疗养费进行补助。
但是,因治疗目的出行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在补助范围内。
手续流程
- 在就诊的海外医疗机构,需先支付全部费用。
- 在该医疗机构,作为治疗内容及所需医疗费用的证明,将填写“诊疗内容明细”和“收据明细”。
- 回国后,请向市政府国民健康保险科申请。
- 申请受理后,将由东京都国民健康保险团体联合会进行审查,并根据其判定做出支给决定,款项将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从申请到支给大约需要3个月。
请从上述链接下载并使用“诊疗内容明细书”和“领收明细书”。
申请所需材料
- 诊疗内容明细书(FormA)
没有样式时,提供能了解诊疗内容等的诊疗明细书。
如果是用外语书写,请务必附上日语翻译文。 - 收据明细(FormB)
如果没有样式,请提供能够说明诊疗内容的收据明细。
如果是外语书写,请务必附上日语翻译文。 - 在现场支付治疗费用时的收据
请提供一份复印件。如果有收据的明细,请一起提交。 - 护照
在国家不正对策通知中,为了确认旅行的事实以及与补助申请相关的医疗费用是在该旅行期间内发生的,请出示护照等。
请确认原件中相关的旅行记录,并提供护照号码、护照有效期、本人照片、签名等信息的页面,以及出入境记录盖章的签证页的复印件。 - 调查同意书
稻城市或稻城市委托的经营者可能会向进行海外疗养的医疗机构等进行询问。因此,请填写调查同意书。
签名原则上应由接受治疗的本人填写,与护照上的签名相同。 - 可以确认汇款账户的文件(如存折等)
- 印章
- 本人确认文件
- 个人号码(个人号码)确认文件
海外医疗费用的补助金额
海外医疗费用的支给金额,基本上是以在日本的保险医疗机构等处接受相同疾病的治疗给付等为标准,比较该标准金额与在海外医疗机构实际支付的治疗费用后决定的。
注意事项
- 在日本国内不适用保险的医疗行为,针对治疗目的的海外医疗行为不在给付范围内。
- 如果因转移到海外而失去国民健康保险的资格,则不符合补助的条件。
- 申请的期限是从海外支付治疗费用的次日起算2年。
可办理时间
开庁日的上午8时30分到下午5时
备注:假日开庁日为上午8时30分到中午12时,下午1时到下午5时
注意:假日开庁仅限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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稲城市 市民部 保险养老金科
〒206-8601 东京都稲城市东长沼2111番地
电话番号:042-378-2111 传真番号:042-377-4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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