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额医疗・高额护理合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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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1003300 更新日期令和6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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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家庭的医疗费用较高且有长期护理保险的受益人,则在分别适用国民健康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限额后,年度(从8月到次年7月)的自负担额合计超过下列限额时(限额超出金额超过500日元的情况下),申请并获得批准后,超出部分将会得到补助。
每年会向可能符合条件的家庭发送通知和申请表。
注释:在相关期间内从其他健康保险加入稲城市的国民健康保险的人,可能无法收到申请表。

70岁以下人员的自负担限额(健康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合计金额)

年额
所得要求
(总所得金额等-43万元)
分类 自负担限额
超过901万日元,或未申报收入

212万日元

超过600万日元 901万日元以下

141万日元

超过210万日元 600万日元以下

67万日元

210万日元以下

E

60万日元

居民税非课税家庭

34万日元

  • 如果未满70岁,则在一个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分别计算)中,同一个月内自负担金额达到21000日元以上的部分将被计算在内。
  • 所得分类适用于基准日(每年7月31日)时的分类。

70岁以上75岁以下的个人自负担限额(健康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合计金额)

年额
所得分类 自负担限额
现役并收入者3

212万日元

现役并收入者2

141万日元

现役同等收入者1

67万日元

一般

56万日元

低收入者2

31万日元

低收入者1

19万日元

  • 对于低收入1的家庭中有多个长期护理保险受益者的情况,适用的计算基准金额的方法有所不同。
  • 有关各收入分类,请在“医疗费用负担比例”页面确认。
  • 所得分类适用于基准日(每年7月31日)时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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