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因交通事故等(第三者的行為)而利用護理保險服務的情況
更新日期:2018 年 9 月 7 日
一般情況下,使用者在使用長期照護保險服務時,需繳納10%至30%的服務費用,其餘部分由長期照護保險待遇支付。但是,因交通事故等第三者的行為而需要護理時,或者護理需要變得嚴重而使用了護理保險服務時,作為第三者的人過錯方就要承擔費用。就這樣了。
與第三方承擔的長期照護保險服務費用的保險金相當的金額將暫時由長期照護保險承保,之後市政府將向加害者收取費用。為了讓市政府向肇事者提出索賠,相關人員需要發出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65歲及以上的一級參保人員必須向其保險公司所在城市報告第三方行為。
關於提交的文件
當第 1 類被保險者因交通事故等可能屬於第三者行為時,請立即向高齡者福利課護理保險課程聯繫。如果該行為屬於第三方行為,則必須提交以下相關文件。
・交通事故證明(由汽車安全駕駛中心開立。如無法取得,請提交《無法取得交通事故證明的原因》。)
・結算文件影本(限結算完成時)
註:若交通事故證明、第三者行為傷病通知書、事故情況申報已作為醫療保險第三者行為申報,也可提供相關申報表複印件。
註:40歲以上65歲以下的第2類被保險人,因交通事故等(第三者行為)而需要照護時,不能使用長期照護保險服務。 (第 2 類被保險者僅在因年齡相關疾病(特定疾病)而需要照護的情況下,才被認定為需要長期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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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都稻城市東長沼 2111
電話:042-378-2111 傳真:042-377-4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