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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交通事故等(第三者的行为)而利用护理保险服务的情况

更新日期:2018 年 9 月 7 日

一般情况下,用户在使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时,需缴纳10%至30%的服务费用,其余部分由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但是,如果因交通事故等第三者的行为而需要护理,或者护理需要变得严重而使用了护理保险服务时,作为加害者的第三者将必须承担成本。就成了。
与第三方承担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费用的保险金相当的金额将暂时由长期护理保险承保,之后市政府将向加害者收取费用。为了让市政府向肇事者提出索赔,相关人员需要发出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65岁及以上的一级参保人员必须向其保险公司所在城市报告第三方行为。

关于提交的文件

第 1 类被保险者因交通事故等有可能属于第三者行为时,请立即向高龄者福利课护理保险课联系。如果该行为属于第三方行为,则必须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交通事故证明(由汽车安全驾驶中心开具。如无法取得,请提交《无法取得交通事故证明的原因》。)
・结算文件复印件(仅限结算完成时)

注:若交通事故证明、第三人行为伤病通知书、事故情况报告已作为医疗保险第三者行为进行申报,也可以提供相关申报表复印件。
注:40岁以上65岁以下的第2类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等(第三者行为)而需要护理时,不能使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 (第 2 类被保险者仅在因年龄相关疾病(特定疾病)而需要护理的情况下,才被认定为需要长期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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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都稻城市东长沼 2111
电话:042-378-2111 传真:042-377-4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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