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额医疗费用
因病或受伤就医,医疗机构支付的每月部分负担金(注释)超过自负担限度额时,市政府将支付差额作为高额医疗费用。
如符合条件,原则上将在诊疗月的3个月后向户主发送申请表,请在收到申请表后通过邮寄或在市政府或办事处的窗口申请。
注释:不在保险范围内的费用(文书费、住院期间的餐费、差额床位费等)不属于高额医疗费用的范围。
申请高额医疗费用所需的材料
- 市政府寄送的申请表
- 印章
- 能够确认汇款账户的存折等
- 本人确认文件
- 个人号码(个人号码)确认文件
在支付高额医疗费用时,可能会用于抵扣未缴的国民健康保险税。
如果是邮寄申请,请填写必要事项,并将盖章的申请表寄回。
可以自动转账高额医疗费用了
到目前为止,申请高额医疗费用补助需要每个月进行申请手续,但根据您的希望,可以实现自动转账。
自动转账申请方法
请在高额医疗费用补助申请表的“自动转账希望栏”中打勾进行申请。
一旦注册账户,第二次及以后将无需申请手续,市政府将自动转账到指定账户。转账时将发送高额医疗费用补助决定通知书。
不符合自动转账条件的情况
在以下情况下,将解除自动转账。请重新提交申请表。
- 如果因迁出、家庭分离等原因导致家庭结构发生变化
- 如果无法向指定账户进行因账户解约等而产生的转账
- 如果有保险税的拖欠
- 如果在医院的费用尚未支付
注意事项
- 对于过去提交的申请表,仍然需要按照以前的方式提交申请表。
- 在自动转账申请后,将不会发送高额医疗费用补助申请表。
- 请在补助金决定通知书中确认补助金额和汇款日期等信息。
- 即使申请希望进行自动转账,开始自动转账可能需要一些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发送申请表,请您进行申请。
在事先知道会产生高额医疗费用时
当住院或门诊等产生高额医疗费用时,出示“限度额适用认证书”等给医疗机构,1个月(从1日到月末)的窗口支付将限于自负担限度额。
由于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分别)和药局的计算方式不同,因此在同月内如果在多个医疗机构等就诊,可能需要申请高额疗养费。
“限额适用认证书”等的手续
70岁以上的人员中,课税所得在145万日元以上690万日元未满的现役收入者,以及居民税免税家庭的人员,需要申请限度额适用认证书。
其他现役收入者(课税所得690万日元以上)和一般分类的70岁以上人员,需向医疗机构出示老年受给者证,根据负担比例承担自负担限度额的窗口负担,因此限度额适用认证书不需要。
办理“限额适用认证书”等所需的材料
- 健康保险证
- 印章
- 本人确认文件
- 个人号码(个人号码)确认文件
- 注释:1 如果在平尾・若叶台办事处办理手续,将通过邮寄方式发送。
- 注释:2 对于有未缴纳国民健康保险税的人,无法发放。
将个人号码卡作为健康保险证使用时
如果您已在个人号码卡上注册了健康保险证的使用,并且使用可以在线确认医疗保险资格的医疗机构,则无需出示“限度额适用认证书”等。
关于自负担限额
70岁以下人员的自负担限额
分类 | 所得要求 (总所得金额等-43万元) |
一个月的自负担限额 |
---|---|---|
阿 |
超过901万日元的家庭 或者,未申报收入的家庭 |
252,600日元+(总医疗费用-842,000日元)×1% <多次符合:140,100日元> |
伊 |
超过600万日元,901万日元以下的家庭 | 167,400日元+(总医疗费用-558,000日元)×1% \<多次符合:93,000日元> |
乌 |
超过210万日元,600万日元以下的家庭 | 80,100日元+(总医疗费用-267,000日元)×1% <多次符合:44,400日元> |
E |
210万日元以下的家庭 | 57,600日元 <多次符合:44,400日元> |
欧 |
居民税非课税家庭 | 35,400日元 <多次符合:24,600日元> |
- 如果各医疗机构的部分负担金合计超过上述自负担限度额的21000日元,将支付差额。
- 住院和门诊,内科和牙科分别计算。
- 药局部分与处方的医疗机构部分合计,达到每月21000日元以上的部分将被合并计算。
- “多次符合”是指在过去12个月内,包括有治疗的月份,单个家庭中高额医疗费用的支付超过4次的情况下,从第4次开始适用的自负担限额。
70岁以上75岁以下的个人自负担限额
所得分类 | 一个月的自负担限额 门诊(个人) |
一个月的自负担限额 门诊+住院(按家庭计算) |
---|---|---|
现役并3: 课税所得690万元以上 |
252,600日元+(医疗费用-842,000日元)×1% |
252,600日元+(医疗费用-842,000日元)×1% |
现役并み2: 课税所得380万元以上 |
167,400日元+(医疗费用-558,000日元)×1% |
167,400日元+(医疗费用-558,000日元)×1% |
现役并1: 课税所得145万元以上 |
80,100日元+(医疗费用-267,000日元)×1% |
80,100日元+(医疗费用-267,000日元)×1% |
一般(注释1): 课税所得145万元未满 |
18,000日元 |
57,600日元 |
低收入者2(注释2): |
8,000日元 |
24,600日元 |
低收入者1(注释2): (注释3)以及收入低于一定标准 |
8,000日元 |
15,000日元 |
- 注释1:家庭收入总额低于520万日元(单人家庭的情况下低于383万日元)或“旧但书所得”总额低于210万日元的情况也包括在内。
- 注释2:对于居民税非课税家庭,将继续按照以往的做法。将发放限额适用・标准负担额减额认证书。
- 注释3:户主和国民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全员为居民税非课税的家庭。
- 注释4:在过去12个月内达到限额3次以上,从第4次开始将被视为“多次”,限额将降低。
将70岁以下的人与70岁以上75岁以下的人合并时
- 70岁以上75岁以下的外来(个人单位)限额首先适用
- 将住院也包括在内,适用于70岁以上75岁以下的家庭单位限额
- 将70岁以下的人的合算对象金额(自负担限度额21,000日元以上)加上,适用70岁以下的人的限度额
可办理时间
开庁日的上午8时30分到下午5时
备注:假日开庁日为上午8时30分到中午12时,下午1时到下午5时
注意:假日开庁仅限市政府。
外来年度合计
如果外来诊疗的自负担年额(从8月到次年7月的1年)总额超过144,400日元,将支付差额。
可能符合条件的家庭将在1月到2月左右收到通知和申请表。
适用对象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人
- 截至7月31日加入国民健康保险,且年龄在70岁以上的人员
- 截至7月31日的收入分类为“普通”、“低收入者2”、“低收入者1”的人
注释:在目标期间内从其他健康保险加入稲城市的国民健康保险的人,可能无法发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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