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稅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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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ID1002646 更新日令和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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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稅是根據土地、房屋及償卻資產(這些統稱為「固定資產」)的資產價值計算的稅額,由其所有者向不動產所在的市町村繳納的稅金。

不動產稅的課稅對象資產

不動產稅的課稅對象資產如下。

  • 土地…稻田、農田、住宅用地、礦泉地、池沼、山林、牧場、原野、其他土地
  • 房屋…住宅、商店、工廠、倉庫、辦公室、其他建築物
  • 償卻資產…建築物、機械、裝置、船舶、航空器、車輛、運輸工具、工具、器具、備品等,土地・房屋以外的事業用資產,且為法人稅或所得稅的減價償卻對象資產(不包括汽車稅・輕型汽車稅的課稅對象)

納稅義務者

每年1月1日(稱為「課稅期日」)對擁有稻城市固定資產的人徵收市稅。具體如下。

  • 土地…登記簿上登記為所有者的人,或在土地補充課稅台帳上登記的人
  • 房屋…登記簿上登記為所有者的人,或在房屋補充課稅台帳上登記的人
  • 償卻資產…償卻資產課稅台帳中登記為所有者的人

關於固定資產的價格

不動產的價格是指根據國家制定的「不動產評價基準」等進行評價的價格,經市町村長決定該價格等後,登錄於不動產稅課稅台帳的內容。

土地和房屋每三年進行一次全面的評估。這一年被稱為基準年度,令和3年度是基準年度。基準年度確定的價格,原則上在隨後的第二年度和第三年度的三年間保持不變。
不過,對於在評估後進行新建或增改建的房屋、現況用途變更或區劃、形狀和質量有變化的土地、因地價下跌而不適合保持價格的土地等,即使是第二年度或第三年度,也會重新進行評估並確定新的價格。

償卻資產每年根據申報決定價格。評估方法基於固定資產評估標準,考慮以取得價格為基礎的取得後經過年數所造成的價值減少(減價)。減價償卻的方法原則上與國稅使用的「舊定率法」相同。

稅務課標準額

稅務標準額原則上為固定資產的價格(評估額)。

不過,對於符合稅務課課稅標準特例的固定資產,其課稅標準額為評估價乘以特例率(小型住宅用地(註釋1)為六分之一,一般住宅用地(註釋2)及市區農地為三分之一等)。

此外,關於土地的課稅標準額,若其課稅水平低於本來價格所導出的本則課稅標準額(評估額×特例率),則根據負擔水平(註釋3),自平成26年度起將依照以下(1)至(4)適用負擔調整措施來計算課稅標準額。

  • (註解1)小型住宅用地=住宅的用地,指的是住戶1戶的土地面積在200平方公尺以下
  • (註解2)一般住宅用地=住宅的用地,超過一戶住宅200平方公尺,最多可達住宅總樓面積的10倍土地
  • (註釋3)負擔水準=前年度(比準)稅務標準額除以當年度評估額×特例率(本則稅務標準額)(單位=%)

(1)小型住宅用地・一般住宅用地

  • 負擔水準…100%以上的時候
    當年度課稅標準額為,當年度評估額×特例率(本則課稅標準額)
  • 負擔水準…100%未滿的時候
    當年度課稅標準額是,前年度課稅標準額+(本則課稅標準額×5%)…〔a〕
    不過,
    • 如果在〔a〕中求得的當年度課稅標準額超過本則課稅標準額的100%,則為本則課稅標準額
    • 如果在[a]中求得的當年度課稅標準額低於本則課稅標準額的20%,則為20%相當額

(2)商業用地等(非住宅用地)

  • 負擔水準…70%超的時候
    當年度課稅標準額為,當年度評估額×70%
  • 負擔水準…60%以上70%以下的時候
    當年度稅務標準額為前年度稅務標準額(不變)
  • 負擔水準…60%未滿的時候
    當年度課稅標準額為,前年度課稅標準額+(當年度評估額×5%)…〔b〕
    不過,
    • 如果[b]所求的當年度課稅標準額超過當年度評估額的60%,則為60%相當額
    • 如果[b]所求的當年度課稅標準額低於當年度評價額的20%,則為20%相當額

(3)市區農地

  • 負擔水準…100%以上的時候
    當年度課稅標準額為,當年度評估額×特例率(本則課稅標準額)
  • 負擔水準…100%未滿的時候
    當年度課稅標準額為,前年度課稅標準額+(本則課稅標準額×5%)…〔c〕
    不過,
    • 如果[c]所求的當年度課稅標準額超過本則課稅標準額的100%,則為本則課稅標準額
    • 當年度課稅標準額在[c]中求得的金額低於本則課稅標準額的20%時,則為20%相當額

(4)一般農地(生產綠地等非宅地課稅的農地)

以當年度評估額為上限,根據以下負擔水準的區分,負擔調整率乘以前年度稅基標準額即為當年度稅基標準額。

  • 負擔水準達到90%以上時…1.025
  • 負擔水準在80%以上90%未滿時…1.05
  • 負擔水準在70%以上80%未滿時…1.075
  • 當負擔水準低於70%時…1.1

請確認以下附加檔案的資料。

關於負擔調整措施的修正

在2012年度的稅制改革中,小規模住宅用地、一般住宅用地及市區農地的負擔調整措施中,負擔水準達到80%以上的課稅標準額將維持在前一年度的特例已被廢止。然而,對於負擔水準達到90%以上的情況,特例將持續到2013年度,並在2014年度廢止。
有關內容請參閱「2012年度稅制改革(住宅用地等的負擔調整措施的改革)」的頁面。

稅率

稻城市的不動產稅的稅率是標準稅率1.4%

稅額的計算方法

課稅標準額的總和(1,000元以下捨去)×稅率(1.4%)為稅額(100元以下捨去)。

免稅點

同一個人在稻城市內擁有的土地、房屋、償卻資產的課稅標準額總和,若未達到以下金額,則該資產的不動產稅將不予課稅。

  • 土地…30萬元
  • 房屋…20萬日圓
  • 折舊資產…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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