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的不動產稅減免(一般住宅、長期優良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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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ID1002653 更新日 令和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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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建住宅的不動產稅減免

關於新建住宅,根據以下規定,在新建後的一定期間內,不動產稅額將減少。

  • 注意1:都市計畫稅是減免對象外。
  • 注意2:在土石災害特別警戒區等區域內進行一定住宅建設的人,若不遵循市町村長根據「都市再生特別措施法」所做的勸告,則該等住宅將不在適用範圍內。

(1)條件

類別 樓面面積要求
獨棟住宅或公寓 50平方公尺以上280平方公尺以下
共同住宅(出租房屋) 每個區塊的建築面積在40平方公尺以上280平方公尺以下
混合住宅(包含商店等居住以外部分的住宅) 居住部分的比例超過整體的一半,且居住部分的樓面面積在50平方公尺以上280平方公尺以下

(2)減少的範圍

建築物的樓面面積 減免範圍
居住部分的地板面積最多為120平方公尺 稅額的二分之一
居住部分的地板面積超過120平方公尺 以120平方公尺為限,稅額的二分之一

注意:減額的對象僅限於作為新建住宅使用的部分。

(3)減少的期間

住宅的層數及結構 期間
a.一般住宅(b以外的住宅) 新建後3年(長期優良住宅的情況下5年)
b.3層樓以上的中高層耐火(準耐火)住宅 新建後5年(長期優良住宅的情況下7年)

必要文件和提交期限

為了適用減額,原則上需要提交申告書,但通常對於新建房屋會依序進行房屋調查,並在此過程中判斷是否適用,因此不需要提交申告書。
此外,若符合長期優良住宅的條件,請填寫長期優良住宅用的申告書,並附上「長期優良住宅認定通知書(副本)」。

申報表可以從以下下載。

本人確認措施通知

自平成28年1月起,社會保障・稅號制度將被引入,並在各種減免申報書中新增了個人編號(個人編號或法人編號)的填寫欄位。此外,當您提交填寫了個人編號的申報書時,我們將進行身份確認(號碼確認、身分確認及代理權確認)。請參考以下相關資訊,並請您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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