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永住者證明書的交付手續
更新時間:2023 年 2 月 13 日
特別永住者證明書的發行手續在市役所 1 樓市民課受理。
關於認定特別永住者證明書(舊外國人登錄證明書)
2012年7月9日持有的外國人登入證明書,即使在新制度實施後,也暫時被視為“特別永住者證明書”,可以繼續使用。需要變更證明書在期限內取得特別永住者證明書。
詳細手續請參閱「特別永住者證明書有效期限更新申請書」。
更改截止日期
2012 年 7 月 9 日未滿 16 歲者 16 歲生日 2012 年 7 月 9 日 16 歲以上者 ・接受註冊等後的 7 歲生日是 2015 年 7 月 8 日之前到達時(包括已經到達時)日期)
2015 年 7 月 8 日 ・2015 年 7 月 9 日等受理登記後 7 歲生日之後
特別永住者證明書有效期更新申請
更新時間
從特別永住者證明書記載的有效期屆滿日前2個月起至有效期屆滿之日為止。
但是,如果有效期截止日期設置為16周歲生日,則為從生日前6個月到有效期截止日期。
另外,關於視同特別永住者證明書(舊外國人登錄證)的更新時間,請參照上項“關於視同特別永住者證明書(舊外國人登錄證)”。
申請人
16歲或以上
未滿 16 歲的人 16 歲或以上同居的親屬(父親或母親,或同居的親屬)
有時也可以委託代理人或中介申請,詳情請諮詢市民課。
需要帶些什麼
特別永住者證明書或認定特別永住者證明書(舊外國人登錄證)
有效護照(僅適用於持有人)
1 張照片
遺失等補發申請
特別永住者證明書(包括視同特別永住者證明書)遺失、被盜、毀壞等原因遺失時,請自知道事實之日起 14 日以內申請補發。
申請人
16歲或以上
未滿 16 歲的人 16 歲或以上同居的親屬(父親或母親,或同居的親屬)
有時也可以委託代理人或中介申請,詳情請諮詢市民課。
需要帶些什麼
有效護照(僅適用於持有人)
照片1張(僅限16歲以上者)
失物申報書、失竊申報書、災害申報書等警察署署長或消防署署長發行的正式文件
因污損等原因重新發行的申請
特別永住者證明書(包括認定的特別永住者證明書)嚴重破損或污損時,可以申請補發。
申請人
16歲或以上
未滿 16 歲的人 16 歲或以上同居的親屬(父親或母親,或同居的親屬)
有時也可以委託代理人或中介申請,詳情請諮詢市民課。
需要帶些什麼
特別永住者證明書或認定特別永住者證明書(舊外國人登錄證)
有效護照(僅適用於持有人)
1張照片(限16歲以上)
因交換請求而申請重新發行
特別永住者證明書即使破損也可以申請補發。手續費為 1,600 日元,因此請在開具證明時攜帶印花稅票(在郵局等處購買)。
申請人
16歲或以上
未滿 16 歲的人 16 歲或以上同居的親屬(父親或母親,或同居的親屬)
有時也可以委託代理人或中介申請,詳情請諮詢市民課。
需要帶些什麼
特別永住者證明書有效護照(僅限持有者)
1張照片(限16歲以上)
印花稅票(簽發時請攜帶)
地址變更以外的信息變更
「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籍・地區」等有任何變更時,請到市役所1樓市民課申請特別永住者證明書的變更申請請在 14 天內。
日後,法務大臣將發行新的特別永住者證明書,並通過市顯示變更的項目,您現在持有的特別永住者證明書將通過市發送給法務省。原則上,它將返回到
申請人
16歲或以上
未滿 16 歲的人 16 歲或以上同居的親屬(父親或母親,或同居的親屬)
有時也可以委託代理人或中介申請,詳情請諮詢市民課。
需要帶些什麼
特別永住者證明書或認定特別永住者證明書(舊外國人登錄證)
有效護照(僅適用於持有人)
證明已發生變更的紀實照片一張(僅限16歲及以上人士)
可能的程序日期和時間
開放代理日上午8:30至下午5:00(節假日開放代理日除外)
有關此頁面的查詢
稻城市市民部市民課
東京都稻城市東長沼 2111
電話:042-378-2111 傳真:042-377-4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