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編號卡(個人編號卡)的記載事項變更・持續使用(地址變更等)
- 當姓名或地址等發生變更時
- 當從海外轉入並繼續在國內使用國外轉出者卡時
需要辦理個人編號卡的卡面變更及持續使用的手續。
請在市政府或分所辦理手續。
註解:此程序需要時間。如果在受理時間結束前進行手續,可能無法在當天完成手續。請留有充裕的時間來提交申請。
- 持續使用
-
- 由於從稻城市外搬遷而進行的地址變更(轉入)
- 因從國外搬遷而變更地址・變更為國內用卡(國外轉入)
註解:以下情況不適用於持續使用。個人編號卡將被退還,重新取得個人編號卡時需支付再發手續費,請儘早辦理手續。
- 如果在搬入稻城市後14天內未提交轉入登記
- 從轉出預定日開始經過30天
- 自轉入的申報已經過90天時
- 票面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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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稻城市內的因搬家而變更地址(遷居)
- 因婚姻、離婚、收養等的申報而變更姓名
- 舊姓(舊姓)的並記
- 因町名地番變更而導致的地址變更
必要文件
本人或同一家庭的成員來到市政府的情況
- 個人編號卡(交付時設定的4位數暗碼進行核對)
- 代理人的身份確認文件(駕駛執照或護照等)註釋:本人來到辦公室時不需要
注意事項
- 如果要為同一家庭的成員辦理手續,請攜帶所有家庭成員的個人編號卡,並能夠核對每個人的4位數暗證號碼,則可以由一位家庭成員統一辦理手續(4位數暗證號碼請事先向本人確認)。
- 無法輸入4位數的暗號的人需要重新設定暗號。詳情請參閱以下鏈接。
- 搭載在個人編號卡上的簽名用電子證明書,當地址或姓名變更時會失效。若要重新發行,必須本人親自到市政府辦理手續。
- 不過,在轉入轉居手續與同一天辦理的情況下,僅限於攜帶所需物品的情況下,同一戶籍成員可以代替本人辦理手續。詳細的手續方法,請參閱以下「同一戶籍成員的簽名用電子證明書的發行(轉入・轉居同時)」。
任意代理人(本人或同一家庭成員以外的人)來到市政府的情況
- 本人之個人編號卡
- 代理人的身份確認文件(駕駛執照或護照等)
- 封閉的委任狀【個人編號卡地址姓名變更手續・別世帯用】
注意事項
- 委任狀請放入信封中並用膠水等封緘,代理人請在無法看到暗號的狀態下攜帶(若信封未封緘或已開封攜帶,將無法進行手續)。
- 員工將打開信封,並代替本人輸入密碼以進行手續。
- 如果暗證號碼不相符,則無法進行手續。
- 希望發行簽名用電子證明書的人,手續不會在當天完成。
- 如果代理人提交轉入申請或轉居申請,則需要準備「轉入申請(轉居申請)的委任狀」和「委任狀【個人編號卡地址姓名變更手續・別世帯用】」兩者。
曾經發行簽名用電子證明書的人
簽名用電子證明書會因為異動或戶籍申報而自動失效,當中包括姓名和地址等的變更。
如需重新發行,請本人攜帶個人編號卡。
此外,需確認個人編號卡的暗證號碼(4位數和簽名用電子證明書的2種類)。詳細資訊請參考以下連結。
同一家庭成員的簽名用電子證明書的發行(轉入・轉居同時)
在轉入轉居手續與同一天辦理的情況下,僅限於攜帶所需物品的情況下,同一家庭成員可以代替本人辦理手續。
如果無法在轉入轉居的同一天辦理手續,或是其他手續(如因婚姻等而變更姓名),則同一家庭成員無法辦理。
- 本人之個人編號卡
- 代理人的身份確認文件(駕駛執照或護照等)
- 封閉的委任狀【個人編號卡地址變更手續・報告同日 同一家庭用】
注意事項
- 如果要為多個人辦理手續,則每個人都需要「(3)委任狀【個人編號卡地址變更手續・報告同日 同一家庭用】」。
- 委任狀請放入信封中並用膠水等封緘,代理人請在無法看到暗號的狀態下攜帶(若信封未封緘或已開封攜帶,將無法進行手續)。
- 員工將打開信封,並代替本人輸入密碼以進行手續。
- 如果暗證號碼不相符,則無法進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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