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相關傷病津貼的支付
更新日期:2023 年 4 月 1 日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擴大,國民健康保險參保者因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而被迫缺勤,並減少工資。為了獲得您的全部或部分福利,我們將為您提供傷害和疾病津貼。
目標聽眾
加入稻城市國民健康保險的職員(在企業等工作並領取工資等的人員)感染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或出現發燒等症狀、疑似感染者。因醫療原因無法勞動的。
注意:如果您有資格領取全部或部分工資,支付的金額可能會調整或完全不支付。
符合付款條件的天數
職工不能履行勞動職責期間,自職工不能履行勞動職責之日起經過三天后,安排工作的天數。
支付的金額
(最近連續三個月的薪資收入總額除以工作日數所得的金額)×2/3×(可領取天數)
註:最近三個月是指包括開始支付工傷和疾病津貼的月份在內的三個月。
註:每日給付金額相當於健康保險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月標準報酬等級最高等級標準月報酬三十分之一相當金額的三分之二。是上限。
註:如果您無法再工作,但仍領取薪水等,且金額低於傷病津貼金額,則支付差額。
適用期間
如果開始支付工傷和疾病津貼的日期是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7日之間,則在此期間僱員無法履行勞動職責。但是,如果繼續住院等情況,則自給付開始日起最長為 1 年 6 個月。
申請文件
(1) 傷病津貼支付申請表(戶主填寫)(PDF:199KB)
(2) 傷病津貼支付申請表(被保險人)(PDF:204KB)
(3) 傷病津貼支付申請表(供雇主填寫)(PDF:214KB)
(4)傷病津貼支付申請表(醫療機構填寫)(PDF:191KB)
・傷病津貼申請表 Excel 集 (1) 至 (4) (Excel: 82KB)
・傷病津貼申請書(1)~(4)的填寫範例(PDF:513KB)
補充
- (2)針對投保人員,但如果沒有到過「回國/接觸門診」等醫療機構就診,則需要在下欄提供領取工資的雇主證明。
- (3)請由領取您薪水的雇主填寫。
- 前往「回國/接觸門診」等醫療機構就診時,請向醫療機構詢問填寫(4)。如果醫療機構向您收取費用,則您需要自行支付費用。如果您未曾就診過醫療機構,則無需提交(4)。 (目前,作為臨時措施,我們將要求雇主使用被保險人填寫的申請表和雇主填寫的申請表來證明他們因醫療而沒有工作。)(沒有需附上一份填寫機構申請表。)
如何申請
原則上,申請將透過郵件發送,以防止感染傳播。請填寫申請文件(1)至(4)中的必要信息,並將其郵寄至以下地址。
地址:東京都稻城市東長沼 2111 稻城市市民部保險年金課國民健康保險課 郵編 206-8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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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此頁面的查詢
稻城市民部保險年金課
東京都稻城市東長沼 2111
電話:042-378-2111 傳真:042-377-4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