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長期護理保險服務的費用是多少?
更新時間:2019 年 5 月 1 日
使用長期護理保險服務時,由被保險人(服務對象)承擔部分費用,其餘部分由保險人(市政府)承擔。此時,“負擔率”表示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費用應承擔多少。
護理服務自費比例
65歲及65歲以上老年人負擔比例根據上一年度收入情況分為10%、20%、30%三個檔次。
收入類別 | 自負比例 | |
同時滿足右邊(1)和(2)的那些 | (1) 65 歲以上且總收入在 220 萬日元以上的人 (2) 包括本人在內的共同家庭中 65 歲以上的人的養老金收入 +“其他收入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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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右邊同時滿足(1)和(2)且不支付30%的人 | (1) 65 歲以上且總收入在 160 萬日元以上 (2) 包括申請人在內的共同家庭中 65 歲以上者的養老金收入 +“其他收入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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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不符合 20% 或 30% 共付額的人 | 10 |
- 收入總額是指從收入金額中扣除相當於必要費用的金額(計算方法因收入種類而異)後的金額,是撫養費扣除額、醫療費扣除額等扣除前的金額。 .此外,如轉讓土地、建築物等長期(短期)資本利得有專項扣除,則使用總收入額中扣除專項扣除所得金額。
- 養老金收入不包括免稅養老金(殘疾養老金和遺屬養老金)。
- 其他總收入金額為總收入金額減去與養老金收入相關的雜項收入。
- 因未繳納長期護理保險費而受到待遇限制的,也按照收入考核。受益期限屆滿,負擔比例按收入計算。
關於負擔率證明書的發行
對被認定為需要長期護理或扶養的人員,發給長期護理保險繳費比例證明。
長期護理保險負擔率證明書是記載使用長期護理保險服務時的“負擔率”的證明書。
由於負擔比率是根據上一年的收入確定的,因此每年6月下旬至7月發放給需要長期護理或支持的人。
當您收到比率證明時,請將其與長期護理保險證明一起妥善保管。
注1:對於新獲得長期護理或支持證明的人員,將在發送證明結果通知時發出。
注2:未取得長期護理或支援證明者,不予發放。
共付額證明書的申請期間和發行時間
適用期間: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
發行時間:每年6月底至7月左右
使用服務時務必提交
請將負擔率證明與護理保險證明一併保管,使用護理服務時務必將兩份一併提交給服務提供者或設施。
如果忘記了負擔率證明書,則可能無法以原來的負擔率接受護理服務。
貢獻率可能會有所不同
在居民稅收入補正的情況下
如果個人或家庭成員(65 歲或以上)因修改納稅申報表等而發生收入變化,共付額比率發生變化時,共付額比率證明書的申請期間將更改為最近一次August. up to) 將追溯更改。
搬入或搬出家庭等時
因家庭成員(65歲以上)遷出或死亡導致負擔率變化時,從次月1日起變化(如果是當月1日,則月)。
當你 65 歲時
直到64歲,負擔統一為10%。
如果您年滿65歲,您的供款比例發生變化,將從您出生月份的下一個月的第一天開始變化(如果您的生日是當月的1號,則為當月)。 (自付比例和適用期限一起寫在比例證明上。)
關於本頁的諮詢
稻城市福利部高齡者福利課
東京都稻城市東長沼2111
電話:042-378-2111 傳真:042-377-4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