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歲以下的人可以使用護理保險服務嗎?
更新時間:2019 年 5 月 1 日
加入醫療保險的 40 歲以上,因高齡而患上看護保險對象的疾病(特定疾病),被認為需要看護者,可享受看護保險的服務。可以做。
注:適用於因衰老引起的身心變化所引起的疾病,不包括外傷性疾病。
具體疾病清單
1. 癌症【晚期癌症】
僅限於醫生根據公認的醫學知識確定沒有康復希望的情況。
2.類風濕性關節炎
3. 肌萎縮側索硬化症(通用名稱:ALS)
4.後縱韌帶骨化
5. 骨質疏鬆伴骨折
6. 早老性癡呆
7. 進行性核上性麻痺、皮質基底節變性和帕金森病【Parkinson's disease-related disease】
8.脊髓小腦變性
9.椎管狹窄
10.早衰
11.多系統萎縮
12.糖尿病性神經病、糖尿病性腎病和糖尿病性視網膜病
13.腦血管病
14.動脈硬化閉塞症
15.慢性阻塞性肺病
16.雙側膝關節或髖關節明顯畸形的骨關節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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