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臨時預付款處理方法的變更
更新時間:2017 年 12 月 13 日
關於稻城市委託的施工合同中的期中預付款的處理方法,我們按照預付款的處理方法進行操作,但我們將通知您它已被修改如下。
本次修訂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
中間預付款的支付要求
中期預付款在滿足下列條件時支付:
認定是否滿足要件進行認定調查出自對市的認定書的請求權。
認證要求
(一)工期過半。
(二)按照進度計劃應在工期過半前完成的與施工有關的工作已經完成。
(三)已進行的與施工有關的工程所需費用應為合同價款的二分之一以上。
期中預付款的支付時間
期中預付款前的部分付款不計入期中預付款。
此外,如果合同跨越多年,原則上將在合同年度的下一年支付。
保修合同的解除
在解除保證合同的時候,必須把已經支付的預付款還給市。
返還時,按期中預付款支付之日起至返還之日的天數收取滯納金。
關於稻城市建設的中間預付款的事務的處理概要(PDF:8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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