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预付款处理方法的变更
更新时间:2017 年 12 月 13 日
关于稻城市委托的施工合同中的期中预付款的处理方法,我们按照预付款的处理方法进行操作,但我们将通知您它已被修改如下。
本次修订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中间预付款的支付要求
中期预付款在满足下列条件时支付:
认定是否满足要件进行认定调查出自对市的认定书的请求权。
认证要求
(一)工期过半。
(二)按照进度计划应在工期过半前完成的与施工有关的工作已经完成。
(三)已进行的与施工有关的工程所需费用应为合同价款的二分之一以上。
期中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期中预付款前的部分付款不计入期中预付款。
此外,如果合同跨越多年,原则上将在合同年度的下一年支付。
保修合同的解除
在解除保证合同的时候,必须把已经支付的预付款还给市。
返还时,按期中预付款支付之日起至返还之日的天数收取滞纳金。
关于稻城市建设的中间预付款的事务的处理概要(PDF:8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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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城市总务部总务合同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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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42-378-2111 传真:042-377-4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