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投標時,需要提交施工成本估算明細。
更新時間:2017 年 7 月 5 日
根據 2014 年 6 月 4 日頒布的《建築業法》等部分修改法(2014 年第 55 號法),《公共工程適當招標和合同促進法》(2000 年法)第 127 號)是修訂後,作為防止傾銷令的措施(根據合同費用的金額,通常無法預期公共工程的適當建設,阻止簽訂合同),建築公司,在申請影響公共工程投標的情況下,我們應該提交列出投標金額明細的文件,無論金額如何。
請注意,該市還需要為施工招標提交施工成本估算細目,該細目將於 2015 年 4 月 1 日之後公佈。
目標建設
2015 年 4 月 1 日後進行公示或提名並投標的建設項目,需提交工程造價概算明細表。
但是,基於單價合同的項目不包括在目標建設中。
投稿方式
請通過電子投標服務將工程造價估算明細文件與投標文件一起輸入。
關於本頁的諮詢
稻城市總務部總務合同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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