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入登記的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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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ID1002605 更新日令和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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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7月9日起,因住民基本台帳法修正,住民基本台帳制度已經改變。

在同一家庭中同時轉出的人中,如果有任何一人居民基本登記卡(住基卡)個人編號卡的發放者,則適用轉入申請的特例。在轉出申請時,為了通過居民基本登記網絡系統將轉出證明書信息發送到轉入的市區町村,可以省略附上「轉出證明書」而進行轉入手續。

照片:居民基本登記卡

照片:個人編號卡

因轉入申請的特例而需提交的轉出申請條件

  1. 同時轉出戶籍成員中,有已領取住基卡或個人編號卡的人。
  2. 辦理轉出手續時,住基卡或個人編號卡必須處於可使用狀態(必須在有效期限內,且運作狀況為運作中)。
  3. 在轉出日之前(大約從2週前開始受理),或在轉出日後14天內提交轉出申請(可郵寄)。

因轉入申請的特例而需注意的轉出申請事項

  1. 郵寄的情況下,從轉出之日起超過14天才送達市民課的轉出申請,將無法獲得特例。由於送達市政府需要幾天的時間,請提前留出時間郵寄轉出申請。
  2. 如果在轉出申請的項目中有漏填或其他不備,可能無法獲得特例。

特例轉入申請(自特例轉出申請日起首次進行的轉入申請)的條件

  1. 在轉出後,必須在新的住址居住滿14天內,向住所地的市區町村役所提交轉入申請。
  2. 轉出戶籍的成員之一可以附上住基卡或個人編號卡進行轉入申請。在此過程中,需通過密碼的核對來確認本人身份,或確認代理權的授予等。

特例轉入申請的注意事項

  1. 從申報的轉出(預定)日期起經過30天後,可能無法接受特例的轉入手續。
  2. 無法確認暗證號碼的情況下,將接受以駕駛執照等進行的本人確認來辦理轉入申請。
  3. 如果無法根據上述確認,則需要從轉出地市區町村獲取轉出證明書等文件,並附上該文件進行正常的轉入申請
  4. 持有個人編號卡的人,如果希望在持續使用的同時發行簽名用電子證明書,則需要確認簽名用電子證明書的暗證號碼。

接待地點

  1. 市政府1樓市民課
  2. 平尾辦事處
  3. 若葉台分所(i廣場1樓)

注意:包含外國居民的家庭的居民登記異動,無法在分所辦理。請前往市政府1樓市民課。

接待時間

上午9時至下午4時30分(僅限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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