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基本登記卡的持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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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ID1002606 更新日令和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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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4年7月9日的居民基本登記法修正,即使在其他市區町村搬家,只要申請繼續使用,仍然可以繼續使用居民基本登記卡(住基卡)。

可以申請繼續使用的人

  1. 持有住基卡的本人或屬於同一家庭的人
  2. 接受交付的本人法定代理人(需要出示戶籍謄本或外國政府機關等發出的出生證明書等證明法定代理人資格的文件
  3. 任意代理人(代理人選任通知是必要的)

申請方法

請在轉入時或轉入登記後90天內到窗口申請持續使用。在此期間,需要驗證住基卡的密碼。如果同一家庭的成員申請,請提前向本人詢問密碼。

  • 注意 透過驗證暗證號碼,您可以在轉入地市區町村繼續使用。此外,若為「有照片」的住基卡,則會在背面記載新的地址。
  • 注意 如果由任意代理人進行續期處理申請,將會向持有住基卡的本人郵寄“查詢書兼回答書”,以確認其續期使用的意願。詳情請聯繫轉入地的市區町村。

注意事項

  1. 如符合以下情況,無法進行持續使用處理。
    1. 自從開始住在新地址已經過了14天的情況
    2. 從申報的轉出日期起經過30天的情況
    3. 自轉入登記日起已經過90天的情況
  2. 如果忘記了暗號等無法進行驗證的情況,則需要重新設定暗號,然後進行持續使用處理(重新設定暗號有條件。詳情請聯繫下方負責部門)。
  3. 在假日開放時等,居民基本登記網絡系統(住基網)未運作的情況下,無法進行持續使用處理。
  4. 關於卡片內的電子證明書,無法進行持續使用處理。需要電子證明書的人士請取得個人編號卡。

申請受理地點

  1. 市政府1樓市民課
  2. 平尾辦事處
  3. 若葉台分所(i廣場1樓)

申請受理日期時間

上午9時至下午4時30分(僅限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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