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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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ID1002572 更新日令和6年12月16日

列印以大字列印

期間

協議離婚的時候

申報後生效

裁判上的離婚時

自裁判確定之日起10天內

申報地點

  1. 夫妻的本籍地市區町村役所
  2. 配偶者所在地的市區町村役所

申報人

協議離婚的時候

當事者2人

裁判上的離婚時

提起訴訟的人

申報所需的物品

  • 離婚申請書(協議離婚時需有兩名成年證人)
  • 協議離婚時,來申報的人的身份確認文件
  • 個人號碼卡(僅限持有卡片並需要變更記載事項者。可作為本人確認文件。)
  • 居民基本登記卡(僅限持卡者及需變更登記事項者。可作為身份確認文件。)
  • 調解離婚時,調解調書的謄本
  • 在審判離婚時,需提供審判書的謄本和確定證明書
  • 和解離婚時,和解調書的謄本
  • 認可離婚時,需提交認可調書的謄本
  • 判決離婚時,需提供判決書的謄本和確定證明書

可辦理手續的日期和時間

開放日的上午8時30分到下午5時

  • 備註:假日開放時間為上午8時30分至上午11時45分,下午1時至下午5時
    • 在上述以外的時間段,將在市政府值班室接受申請。
    • 假日開放日及市政府值班室受理的情況下僅限於「保管」。
  • 備註:分所不接受有關戶籍的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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