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理申請
不受理申報是為了防止虛偽的戶籍申報而設立的制度。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偽裝並進行戶籍申報的擔憂等情況下有效。
注意:以下的處理自2008年5月1日(改正戶籍法施行日)起生效。
效力
- 所申報的戶籍申報將不再被受理。
- 如果戶籍申報未被受理,將會通知申報人申報未被受理的情況。
注意:當申報人本人已確認提交戶籍申報時,將會被受理。
申請方法
申請人本人請直接將「不受理申請書」提交至窗口。
申請地點
市區町村役所的戶籍負責科
申報的對象為戶籍申報
- 結婚登記
- 離婚申請書(協議上的)
- 收養申請書
- 養子離縁申請書(協議上的)
- 認知申請
申請時所需的物品
- 不受理申出書
備註:市區町村役所的戶籍負責科在這裡。 - 本人確認文件
備註:請參考申報或申請時的頁面。
失效的時候
- 撤回時(不受理申請撤回書的提交)
- 本人過世時
- 當對方特定的不受理申請的通知合法地被受理時
- 當本人未滿15歲的養子縁組申請或養子離縁申請,其法定代理人已提出不受理申請時,當本人滿15歲時
注意:申請人本人如果提出不受理申請,且該申請未特定對象,即使因為本人確認而被受理,該不受理申請的效力仍然不會消失。
可辦理手續的日期和時間
開放日的上午8時30分到下午5時
- 備註:假日開放日為上午8時30分至上午11時45分,下午1時至下午5時
假日開放日僅接受「代收」。 - 備註:分所不接受有關戶籍的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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