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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自行車時使用智慧型手機」和「酒後駕車」的處罰

更新日期:2024 年 10 月 30 日

騎自行車時使用手機引發的交通事故有上升趨勢;
由於酒後騎自行車引發的交通事故極有可能導致死亡或重傷,
為遏止交通事故,制定了刑法,並將於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鏈接到外部網站 在新窗口中打開。關於道路交通法有關自行車的修改(警視廳)

開車時使用智慧型手機

現在禁止在騎自行車、打電話或盯著螢幕時手持智慧型手機或其他設備的行為,否則會受到處罰。
但是,停止的操作不適用。

(1) 手機等的使用(維護)

・騎自行車時手裡拿著手機等(智慧型手機等)並用其打電話。等(智慧型手機等)。

[處罰]
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10萬日圓以下罰款(道路交通法第118條第1項第4號)

(2) 使用手機等(交通危險)

・邊騎腳踏車邊使用手機等(智慧型手機等)或盯著影像,
發生事故等交通危險時

[處罰]
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萬日圓以下罰金(道路交通法第117條之4第1項第2號)

鏈接到外部網站 在新窗口中打開。強化騎自行車時使用手機的禁止(警視廳)

酒駕及協助

除了酒後駕駛自行車外,還對提供酒精飲料和提供騎行或自行車制定了新的處罰措施。
(被控醉酒駕駛的車輛中也包括自行車。)

(一)酒後駕駛違法行為

・違反道路交通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駕駛車輛等(自行車以外的輕型車輛除外)。
駕駛時體內的酒精含量高於政令規定的水平。

[處罰]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萬日圓以下罰金(道路交通法第117條之2之2第1項第3項)

(二)提供車輛罪

・向有酒後駕駛危險的人提供車輛(不包括自行車以外的輕型車輛)時。

[處罰]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萬日圓以下罰金(道路交通法第117條之2之2第1項第4項)

(三)提供酒類犯罪

・向有酒後駕駛危險的人提供酒精飲料或鼓勵飲酒時。

[處罰]
最高 2 年有期徒刑或最高 30 萬日圓罰款(道路交通法第 117-3-2 條第 2 項)

(四)旅客犯罪

・明知駕駛者處於酒精狀態下,仍要求駕駛者駕駛車輛(不包括自行車以外的輕型車輛)時。

[處罰]
最高 2 年有期徒刑或最高 30 萬日圓罰款(道路交通法第 117-3-2 條第 3 項)

鏈接到外部網站 在新窗口中打開。加強禁止酒駕自行車的措施(警視廳)

關於本頁的諮詢

稻城市城市建設部管理課
東京都稻城市東長沼2111
電話:042-378-2111 傳真:042-377-4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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