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妥善管理道路兩旁的樹木和樹籬。
更新日期:2023 年 8 月 23 日
當私人土地上的樹木、樹籬、雜草等突出到道路上時,它們會阻礙行人和車輛交通以及路燈。
2020年4月1日對《民法典》第233條進行了修訂(見下文),但原則上,從私人土地突出到道路上的樹木等的所有權屬於土地所有者。或移除樹枝,除非所有者不明或緊急情況。請繼續妥善管理。
特別請注意,如果由於樹枝違反建築限制並突出到道路上而發生事故,業主可能會承擔責任。
參考:民法典(明治29年法第89號)
修訂前
(去除竹樹並斷根)
第 233 條 相鄰房產上的竹枝越過界線的,可以責令竹所有人清除該樹枝。
修改後
第 233 條 竹、樹的枝條越過國界線的,土地所有者可以讓竹、樹的所有者除去該枝條。
二、前項情形,竹樹為多人共有者,各共有人得砍伐其枝條。
3 在第一項所述情況下,土地所有者可以在下列情況下砍伐樹枝:
(一)竹樹所有人請求竹樹所有人砍枝,但未在合理期限內砍伐樹枝的。
(二)無法得知竹、樹的主人或其下落時。
(三)有緊急狀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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