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佔用公共財產的許可(水道、非認證道路等)
更新日期:2014 年 9 月 1 日
公共財產許可申請程序
在水道或非法定道路(道路法不適用)等公共財產的場地上佔用、建造、改建或拆除建築物、調整水流等時(例如在(水道等)請向市政府提交「佔用公共財產許可申請書」。
建立申請表時請檢查填寫說明。
創建申請表時的注意事項
申請佔用與連接自來水管或下水道管道相關的公共財產的許可時,申請表上必須事先蓋有連接設施管理者的確認印章。
如果您正在申請佔用公共財產的供水管和污水管的許可,則需要分別提交申請,因此請分別填寫申請。
更改程序
如果您想變更已獲得許可的事項,請提交《公共財產佔用許可等變更申請書》。
更新許可期限時,請提交《佔用公共財產等許可期限更新申請書》。
身份的繼承
因繼承或合併而繼承獲得佔有等許可的人的身份的人,必須在繼承之日起 30 天內向市提交“身份繼承申報書”。
權利轉讓、借貸、抵押品的批准
獲得入住等許可的人原則上不得將基於入住等的權利轉讓、轉租或抵押給第三方,但透過他人轉讓基於許可等的權利時房地產銷售等。請向市政府提交「權利轉讓等批准申請書」。
申請表
可能的程序日期和時間
開放日上午 8:30 至下午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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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此頁面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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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都稻城市東長沼 2111
電話:042-378-2111 傳真:042-377-4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