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的抽水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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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ID1005381 更新日期令和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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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防止地盤沉降,設置地下水抽水設施(井戶)時,根據保障都民健康與安全的環境相關條例(簡稱:東京都環境保障條例),對結構標準和抽水量上限等進行了規範。
此外,包括已經設置的地下水抽水設施在內,每年必須報告一次抽水量。

地下水抽水設施(井戶)的設置

目標設施

所有抽水設施
註解:僅用於家庭用途的獨立住宅,其抽水機的輸出超過300瓦特的抽水設施才會被列入範圍。

結構基準與抽水規範

吐出口的斷面積 過濾器的位置 抽水機的輸出 抽水量上限
6平方公分以下 無限制 2.2千瓦以下 每天平均10立方米
而且
每天最多20立方米
超過6平方公分
不超過21平方公分
400公尺以深 無限制 無限制
超過21平方公分 設置不可    

申報的時期

請在工程開工前30天提交設置申請。

  • 註解:前來辦理申請時,請事先聯絡生活環境科環境保全股。
  • 註解:申報書的副本原則上會在日後歸還。如果在歸還時難以親自來到市政府,則會以郵寄方式歸還,因此希望郵寄的朋友請在申報時附上貼有必要郵票的回郵信封。
  • 註解:關於各種申請文件,由於廢止蓋章,若內容有誤,請使用雙線等進行更正。

申請所需文件

  • 第36號樣式 地下水抽水設施設置(變更)申報書
  • 現場指引圖
  • 配置圖
  • 井戶的結構圖
  • 給水系統圖
  • 抽水機、水量測定器及水位計的目錄
  • 地質柱狀圖(鑽井後提交)
  • 揚水試驗報告書(鑽井後提交)

提交份數

正本及其副本各1份(包括附件)

地下水抽水設施(井)之變更・廢止

如需變更或廢止揚水設施,請在所有者的姓名、地址等有變更時進行申報。

  • 抽水設施的變更:地下水抽水設施設置・變更申報書(第36號樣式)等,請根據抽水設施的設置提交。
  • 揚水設施的廢止:井戶廢止報告書
  • 井戶所有者的姓名等變更:姓名等變更報告書

地下水抽水量報告書

抽水設施設置者應掌握前年的地下水抽水量等,並每年報告一次。

目標設施

所有抽水設施
註解:自2016年7月以來設置的抽水設施,僅用於單戶住宅的家事用途,僅有抽水機輸出超過300瓦的抽水設施才符合條件。

報告對象期間

從前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為止

報告內容

每月地下水抽取量、用途別明細等

提交文件

地下水抽水量報告書(第18號樣式)

提出時期

每年1月底之前

提交份數

2部

表格

記載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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