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建設作業的申報
作為建設工程進行的作業中,產生顯著噪音和振動的作業,根據噪音管制法和振動管制法被規定為特定建設作業,施工者必須在作業實施的7天前提交實施報告書。
在特定建設作業實施時
在進行特定建設作業時,施工業者及工事發包者應實施報告,遵守規範標準,並充分考慮因建設工程所產生的噪音、振動、粉塵等對人類健康或生活環境的影響。
此外,應將作業內容及進度告知附近居民,並在發生投訴時,請誠懇地進行處理。
特定建設作業的種類
噪音管制法的特定建設作業
- 打樁機(不包括鑽孔機。)、拔樁機或打拔樁機(不包括壓入式打拔樁機。)的作業(不包括打樁機與土壤鑽孔機併用的作業。)
- 使用打針機的作業
- 岩石鑽孔機的使用作業(作業地點連續移動的作業,限於一天內該作業涉及的兩個地點之間的最大距離不超過50公尺。)
- 空氣壓縮機(使用非電動機的原動機,且其原動機的額定輸出必須在15千瓦以上。)的作業(不包括作為鑿岩機動力的作業。)
- 混凝土廠(限於混合機的混合容量為0.45立方米以上的設備。)或瀝青廠(限於混合機的混合重量為200公斤以上的設備。)所進行的作業(不包括為了製造砂漿而設置混凝土廠的作業。)
- 挖掘機(不包括環境部長指定的不產生超過一定限度的噪音的設備,僅限於動力機械的額定輸出為80千瓦以上的設備。)的作業
- 挖掘機(不包括環境部長指定的在一定限度內不產生過大噪音的設備,僅限於發動機額定功率在70千瓦以上的設備。)的作業
- 推土機(不包括環境大臣指定的超過一定限度不產生噪音的設備,僅限於原動機的額定輸出為40千瓦以上的設備。)的作業
振動規制法的特定建設作業
- 打樁機(不包括鑽孔及壓入式打樁機。)、拔樁機(不包括液壓式拔樁機。)或打樁拔樁機(不包括壓入式打樁拔樁機。)的作業
- 鋼球用於破壞建築物及其他工作物的作業
- 破碎機的使用作業(作業地點連續移動的作業,限於一天內該作業涉及的兩個地點之間的最大距離不超過50公尺。)
- 斷路器(不包括手持式的。)的使用作業(作業地點連續移動的作業中,限於一天內該作業涉及的兩個地點之間的最大距離不超過50公尺的作業。)
申請所需文件
- 特定建設作業實施申報書(噪音・振動)
- 現場指南圖
- 全工程表
- 使用機械的目錄
- 噪音・振動對策圖面
註解:關於5,雖然沒有法律規定,但請您協助。
關於各種申報文件,因為廢止蓋章,若內容有誤,請用雙線等方式進行更正。
關於提交和退回申請書的注意事項
- 請事先聯絡市政府負責人,並讓工程負責人來市政府。
- 申請書的副本原則上會在日後歸還。如果在歸還時難以親自來到市政府,則會以郵寄方式歸還,因此希望郵寄的人請在申請時附上貼有必要郵票的回郵信封。
申請書的製作方法
- 在製作時,請使用圓珠筆或鋼筆書寫。
- 請製作兩份報告書,正本和副本。副本可以使用複寫紙。副本在確認內容後會交給您。
- 請參考記載範例填寫及製作申請書。
- 如果同時提交噪音和振動的申報,可以省略振動的附件文件(2和3)。
記載範例
表格
- 樣式第9(第10條關係)【特定建設作業實施報告書(噪音)】 (Word 44.5KB)
- 樣式第9(第10條關係)【特定建設作業實施報告書(噪音)】 (PDF 145.1KB)
- 樣式第9(第10條關係)【特定建設作業實施報告書(振動)】 (Word 44.5KB)
- 樣式第9(第10條關係)【特定建設作業實施申報書(振動)】 (PDF 135.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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