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國民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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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ID1001723 更新日令和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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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請告訴我有關國民年金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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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共通的基礎年金

(1)老年基礎年金
繳納保險費滿10年以上(包括免除期間等)的人在65歲時可以開始領取。此外,根據希望可以在60歲以上65歲以下提前申請,或在66歲以後延後申請。

(2)障礙基礎年金
在65歲以下因病或受傷而殘留障礙,並且原則上在初診日滿一年半後(障礙認定日)被認定為1級或2級時,可以開始領取。

(3)遺族基礎年金
國民年金加入中的人或老年基礎年金受給者等去世時,18歲以下(或20歲以下的殘障等級1級或2級)的子女的配偶,或者18歲以下(或20歲以下的殘障等級1級或2級)的子女可以領取。

註解:(2)或(3)請求時,需符合以下任一繳納要件。

  1. 在初診日或死亡日的前一天,保險人於初診日或死亡日的月份前兩個月內的被保險者期間中,已繳納保險費的期間(包括保險費免除期間)必須達到三分之二以上
  2. 如果初診日或死亡日在令和8年3月31日之前,則在初診日或死亡日的前一天,必須在初診日或死亡日前的前兩個月內的最近一年內沒有拖欠期間。

國民年金的獨自給付

(1)寡婦年金
作為第1號被保險者,若保險費繳納超過10年(包括免除、繳納延遲及學生繳納特例期間),且未曾領取老年基礎年金或障礙基礎年金,當丈夫去世時,若妻子在丈夫去世時由丈夫維持生計,且婚姻關係持續超過10年,則可以從60歲到65歲期間領取丈夫應該獲得的老年基礎年金金額的四分之三。

(2)死亡一次金
作為第1號被保險者,若已繳納保險費36個月(包括產前產後免除期間)以上,且在未領取老年及障礙基礎年金的情況下去世,則與其共同生活的遺族可以申請領取。

註解:(1)和(2)兩者不能同時領取。

聯絡方式

保險年金課 電話 042-378-2111 內線 142、143
府中年金事務所
郵遞區號 183-8505
地址 府中市府中町二丁目12番地的2
電話 042-36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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