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土地法格式
最后更新时间:2024 年 10 月 28 日
依农地法第三条规定申请许可(股东大会决议)
以耕种为目的转让(购买、出售、赠与、租赁等)农地等的权利时,需要根据农地法第3条的规定获得农业委员会的许可。未经此许可,转让所有权或设立租赁权等行为将无效。
依农地法第三条之三规定申报
因继承或其他事由,不符合农地法规定而取得农地者,须申报。
根据农地法第四条规定的通知
根据农地法第 5 条的通知
都市区内农地变更为农地以外且涉及所有权转移时,应依农地法第五条规定申报。
遗产税延期缴纳资格证明书(股东大会决议)
这是通过继承或遗赠获得农地等的人需要申请特别遗产税缓交的证明。
生产性绿地相关农业主要从事人员认证(大会决议)
根据《生产性绿地法》第 10 条,这是向市长提出购买生产性绿地的要约时所需的证明。
注:采购需求联系方式为市建设厅城市发展规划处。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城市发展规划科。
农业持续经营证书
那些有资格享受特殊遗产税延期的人必须在提交截止日期后每三年向税务局提交一份更新通知。
提交继续通知时,需要附上表明继续进行农业管理的证明,因此请向农业委员会提交两份申请书。
依农地法第十八条规定撤销
关于股东大会决定事项的审议日程
一般来说,25 日(如果是周六或周日则为前一个工作日)收到的申请将在下个月的农业委员会会议上进行讨论。但由于有些情况需要农业委员会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现场确认后才能进行审议,因此根据出席时间安排,审议月份可能是下个月或更晚。另外,请联系秘书处了解 1 月和 5 月股东大会审议申请的截止日期。
有关此页面的查询
稻城市农业委员会事务局电话: 042-378-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