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城市

農業土地法格式

最後更新時間:2024 年 10 月 28 日

依農地法第三條規定申請許可(股東會決議)

以耕種為目的轉讓(購買、出售、贈與、租賃等)農地等的權利時,需要根據農地法第3條的規定獲得農業委員會的許可。未經此許可,轉讓所有權或設立租賃權等行為將無效。

依農地法第三條之三規定申報

因繼承或其他事由,不符合農地法規定而取得農地者,須申報。

依農地法第四條規定的通知

都市化區內農用地變更為農用地以外的,應申報。

根據農地法第 5 條的通知

都會區內農地變更為農地以外且涉及所有權移轉時,應依農地法第五條規定申報。

遺產稅延期繳交資格證明書(股東會決議)

這是透過繼承或遺贈獲得農地等的人需要申請特別遺產稅緩交的證明。

生產性綠地相關農業主要從事人員認證(大會決議)

根據《生產性綠地法》第 10 條,這是向市長提出購買生產性綠地的要約時所需的證明。
註:採購需求聯絡方式為市建廳城市發展規劃處。欲了解更多信息,請聯繫城市發展規劃科。

農業持續經營證書

有資格享受特殊遺產稅延期的人必須在提交截止日期後每三年向稅務局提交更新通知。
提交繼續通知時,需要附上表明繼續進行農業管理的證明,因此請向農業委員會提交兩份申請書。

依農地法第十八條規定撤銷

這是同意取消耕地租賃時的必要文件。

關於股東會決定事項的審議行程

一般來說,25 日(如果是周六或週日則為前一個工作日)收到的申請將在下個月的農業委員會會議上進行討論。但由於有些情況需要農業委員會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現場確認後才能進行審議,因此根據出席時間安排,審議月份可能是下個月或更晚。另外,關於1月和5月股東大會審議申請的受理期限,請與秘書處聯絡。

有關此頁面的查詢

稻城市農業委員會事務局電話: 042-378-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