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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法等形式

更新日期:2023 年 7 月 20 日

根据农地法第三条规定申请许可(大会通过)

在以耕作为目的进行农地的权利移动(买卖、赠与、借贷)的时候,需要基于农地法第3条的农业委员会的许可。未经许可转让所有权或设立租赁等行为不得生效。

根据《农地法》第 3-3 条规定的通知

在不依靠农地法而通过继承取得农地的时候,需要申报。

根据农地法第 4 条的通知

在把都市化指定地区的农地除了农地以外改变的时候,需要申报。

根据农地法第 5 条的通知

在把城市化地区的耕地除了随着所有权转移的耕地以外改变了的时候,需要农地法第5条的申报。

继承税缓缴资格证明书(股东大会决议)

因继承或遗赠而取得农地等,适用继承税缓缴特别免除对象时,需要该证明。

参与生产性绿地的主要农业工人证明(大会批准)

依据《绿色生产法》第十条规定,向市长申请购买生产性绿地时,需提供该证明。
注:采购建议程序的联系点为城市建设部城市发展计划处。详情请咨询城镇建设企划课。

我们继续耕种的证明

接受遗产税缴纳特别宽限申请的人,必须在到期日后每 3 年向税务署提交延续申报书。
因为在继续报告的时候,需要作为添加文件依次进行农场经营的意思的证明书所以请向农业委员会提交2部证明要求。

根据《农地法》第 18 条终止

是同意解除农地承租时的必要文件。

大会决议

每月在次月的农业委员会讨论在25日之前提交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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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城市农业委员会事务局
东京都稻城市东长沼2111
电话:042-378-2111 传真:042-377-4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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