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用地法等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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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1010414 更新日期令和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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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地法第3条的规定申请许可(总会决议事项)

进行耕作目的的农地等权利转移(买卖、赠与、租借等)时,需要根据农地法第3条获得农业委员会的许可。未获得该许可的所有权转移或租赁权设定等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根据农地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的申报

由于继承等原因,未通过农地法取得农地的情况下,需要进行申报。

根据农业用地法第4条的规定进行的申报

在市区化区域内将农田变更为非农田时,需要进行申报。

根据农地法第5条的规定进行的申报

在市区化区域内,如果将农田转变为非农田并伴随所有权的转移,则需要根据农地法第5条进行申报。

关于继承税纳税延缓的合格者证明书(总会决议事项)

通过继承和遗赠获得农地等的人,申请继承税纳税延缓特例时所需的证明。

关于生产绿地的农业主要从业者的证明(大会决议事项)

根据生产绿地法第10条的规定,向市长提出生产绿地的购买申请时所需的证明。
注释:购买申请手续的窗口是城市建设部城市建设计划课。如需详细信息,请联系城市建设计划课。

继续从事农业经营的证明书

享受继承税纳税延缓特例的人,需在申报期限过后每3年向税务局提交续报。
在续报时,需要附上继续从事农业经营的证明文件,请向农业委员会提交2份证明申请。

根据农业用地法第18条解除合同

这是关于农业用地租赁达成协议解除所需的文件。

关于总会决议事项的审议计划

原则上,25日(如果是星期六或星期日,则为前一个开庁日)之前提交的申请,将在下个月的农业委员会上进行审议。不过,由于在审议前需要申请人陪同进行农业委员会的现场确认,因此根据陪同日程等,审议月份可能会推迟到下下个月。此外,关于1月和5月总会审议的申请截止日期,请联系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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