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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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1002573 更新日期令和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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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

通过申报生效

申报地点

  • 养父母或养子的户籍所在地市区町村役所
  • 养父母或养子的所在地市区町村役所

申报人

养父母和养子(如果养子未满15岁,则为养子的法定代理人)

申报所需的材料

  1. 收养登记申请书(需要2名成年见证人)
  2. 申报者的身份证明文件
  3. 个人编号卡(仅限持卡人进行信息变更。兼作本人确认文件。)
  4. 居民基本台账卡(仅限持卡人进行事项变更。兼作本人确认文件。)
  5. 收养未成年人时,需要家庭法院的许可书(但收养自己或配偶的直系卑属时不需要)
  6. 有配偶者的养父母,如果养子单独进行收养,必须获得配偶者的同意。

可办理时间

开庁日的上午8时30分到下午5时

  • 备注:休息日开庙时间为上午8时30分至上午11时45分,下午1时至下午5时
    • 在上述时间以外的时间段,将在市政府值班室接待。
    • 在假日开庁日及市政府值班室受理的情况下,仅限于“寄存”。
  • 备注:办事处不受理与户籍相关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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